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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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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立法学解读论文z,法的实施主体甲认为M表达了M1+M2+M3,乙认为表达了M1+M2+M3+…,丙认为表达了M1+M2+M3+…+Mn,或者甲认为M表达了M1,乙认为表达了M2,丙认为表达了M3,等等。客观上说,这两种立法在语言表达上的瑕疵,原因在于语言文字表达功能本身的缺陷,即在立法者以一般专业人员的水平尽一般专业人员的谨慎使用语言文字后仍然出现的表达瑕疵,而不是立法者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语言表达错误,更不是立法者有意使用模糊语言逃避清晰表达的责任。立法瑕疵虽然在立法意思表面层次上存在瑕疵,但是在实质上肯定了立法者与法的实施主体对立
2、法表达的内在的同质性理解。这种同质性使得立法瑕疵明显区别于立法上的漏项:如立法表达了A、B、C,而法的实施主体(还)需要解决D.立法上的漏项通过新的立法来解决(包括制定新的法律及以修改法律的方式增加条款内容),也可以通过《立法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补充立法来解决。而立法瑕疵则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的办法来救济。我们之所以将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立法瑕疵的办法称为立法救济,缘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首先,立法瑕疵对法的实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立法表达的不够周全和不够确定会使得公众对法的实施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会使得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对相对方的法律权利义
3、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机关对法律争议的裁判。这样,对法律需求和理解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处理法律纠纷的人员和机关最终选择并非法律规定本身最真实、最恰当的含义,甚至有时会出现利用立法表达瑕疵故意选择和采信违背法律规定原本真实的含义。这种选择和采信的结果,使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须以法律解释的办法对当事人所受到的这种侵害给予救济。其次,立法瑕疵在法律实施中存在导致对立法权侵害的危险和现象。对法律需求和理解的差异导致处理法律纠纷的人员和机关最终选择并非法律规定本身最真实、最恰当含义,以及利用立法表达瑕疵故意选择
4、或采信违背法律规定原本真实含义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侵害立法表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我国的立法体制里,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国家立法并不具有“射后不理”即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任由实施机关进行解释的特性,司法机关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解释权26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需要指出的是,《立法法》仅仅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公
5、民和法人启动法律解释程序的途径和渠道尚欠缺,加上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上的原因,极少法律争议能够正常到达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机关,所以,立法救济对于案件当事人,对于社会上公民、法人,甚至对于国家立法机关本身来说,法律解释程序启动机制的灵敏性和法律解释程序运行的有效性都有待加强。(三)立法救济的界定我们这里所讲的立法救济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为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形,是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法律解释;不是通常习惯所说的包括立法
6、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在内的广义的法律解释。立法救济排除法律的行政解释。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中有涉及“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但是在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除国务院外,下同)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再由行政机关解释法律显然不合法理。因为有权解释通常被认为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同等或相当的效力,这样一来,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文件的效力会超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效力,导致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的混乱,导致本来受司法监督的行
7、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所以,从法理上,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上,应该认定《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终止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的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2002年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也废止了行政机关解释法规的做法,这更进一步证明了行政机关不再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当然也不再有解释法规的权力)。立法救济需要理清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立法解释除包括《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通常还包括法律审议过程中的立法说明中对有关法律制定中的问题的解释。立法说明中已经解释清楚的问题,不应再启动四十二条的法律解释程序,也不需要进行司法解释
8、。司法解释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目前关于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区分在理论上还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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