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的对主观明知的推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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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的对主观明知的推定  论文摘要与其他的刑事案件相比,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行为人否认其具有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综合把握客观事实对其主观明知进行推定,于打击毒品犯罪、对行为人准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  一、叶某、焦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基本案情  2010年3月中旬,叶某前往A市向其上家求购毒品欲转手贩卖牟利,并与其上家约定由其上家以客车托运的方式将毒品运回B市。随后,叶某安排其舅舅焦某在B市购买两张新的手机电话卡带到A市。2010年3月18日,焦某从B市乘飞机到达A市,并将购买的两个电话卡号码

2、告诉了叶某,叶某将其中一个电话号码告诉了其上家,作为在B市托运接货人的联系方式,由其上家安排办理了托运手续,准备在2010年3月20日将毒品托运回B市。2010年3月19日,焦某在A市将购买的两个电话卡交给叶某。叶某安排焦某在3月20日乘坐回B市的客车,照看随车托运的装有毒品的白色泡沫箱子。叶某自己乘飞机返回B市。2010年3月20日,焦某从A市乘车照看随车托运的藏匿有毒品的泡沫箱回B市。途中,焦某与叶某多次进行手机通话、短信联系,告诉叶某车辆运行位置及白色泡沫箱的情况。3月21日中午12时许,该车到达B市后,焦某下车准备离开车站时被公安机关捉获。叶某随

3、后请搬运工帮忙将白色泡沫箱转移到一辆出租车上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捉获,并从该泡沫箱中查获毒品麻古1789.4克。经检测,从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8%。
  本案中,叶某以贩卖为目的前往A市购买毒品、并安排焦某照看装有毒品的泡沫箱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关键问题在于对焦某行为的认定。本案证据中焦某从未供述过其对叶某委托其看管的箱子里装有毒品存在明知,而叶某其后的供述称其主观上认为焦某应该知道装有毒品,但没有明确告诉焦某箱子里面有毒品,那么,认定焦某对其看管的毒品存在主观明知就涉及到对客观事实进行推定

4、的问题。  二、认定焦某运输毒品主观罪过中推定的运用3  焦某否认其对受委托看管的箱子装有毒品具有认知,因此,有关焦某对运输毒品主观罪过的供述缺失,而要想证明特定的毒品犯罪,必须将有限的证据的内涵全面挖掘出来,同时,必须将这些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要完成这一工作,只有依靠司法人员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依据现有的已经证明的内容,按照推定的规则,对那些难于证明的事实与当事人的主观犯意进行推定。焦某的供述叶某曾打电话给他叫其到A市,并买两张电话卡带过去,但没有告诉焦某去A市的目的。后焦某在A市与叶某见面后,叶某安排焦某坐3月20日从A市到B市的客车,帮其看管客车

5、上托运的一个泡沫箱子。焦某受托照看叶某托运的泡沫箱子返回B市,但其并不知道箱子里装有毒品,换言之,焦某一直否认其知道叶某安排其“照看”的箱子中装有毒品,焦某没有供述其对受托照看的箱子中的毒品存在主观明知。事实上,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不能以其是否承认为标准,而应当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来认定。  本案的证据从叶某的供述来看,叶某对其到A市联系上家购买毒品、与上家商议以货物托运的方式将毒品运B市用于贩卖,并安排其舅舅焦某购买两张新电话卡带到A市,由其舅舅焦某押送物品回B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焦某是否明知其押运的是毒品供述前后存在差异。叶某曾

6、供述明确告诉过焦某其押运的是毒品,后供述称没有明确告诉焦某其押运的是毒品,但叶某认为焦某应当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其理由是叶某让焦某跟车押运货物,如果途中被查到及时电话通知叶某,而焦某存在有毒品犯罪前科,应当能够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证人证言证实叶某在客车到站后,去接泡沫箱子后携带箱子乘坐出租车。机场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证实焦某3月18日乘飞机从B市至A市;书证汽车票,证实焦某3月20日从A市乘坐客车到B市;通话清单及手机短信提取笔录,证实叶某与焦某在3月20日、21日存在多次手机通话联系,焦某还曾发短信给叶某告诉其不要拿错箱子。  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是焦某在

7、叶某的安排下在B市购买了两张电话卡于3月18日乘机到达A市,与叶某见面后将两张电话卡交给了叶某,叶某告诉焦某他将于3月19日返回B市,委托焦某帮其照看其托运的一个白色泡沫箱子。焦某根据叶某的安排在3月20日乘坐从A市到B市的客车,上车后见到两个白色泡沫箱子并与叶某进行了电话联系,3月21日中午客车到达B市,其间叶某和焦某两人存在多次通话及短信联系。  从焦某的客观行为来看,3月18日带两张新的电话卡去A市交给叶某,3月20日就返回B市,往返时间短,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受叶某的委托照看一个泡沫箱子,而该箱子是已经办理了托运手续的,本不需要照看,焦某的行为本身存

8、在违背常理之处,此外,既然是照看箱子,但到达B市后,焦某却没有管箱子,与叶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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