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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临沧市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临沧市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农村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自办宴席系农村(社区)家庭、集体自办的婚丧、祝寿、满月、乔迁新居、农忙季节请工等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宴席。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安全。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
2、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自办宴席时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食品安全管理站负责对辖区内自办宴席时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未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站的由乡(镇)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监管)。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对自办宴席时的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协助做好信息汇总、统计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村民小组(新农村理事会)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村民自行举办的宴席进行登记、报告、检查、指导,并负责与举办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村民委员会要在村规民约中增加规范农村自办宴席的条款。村民委员会要负责对辖区内具有一定烹饪技术的人
3、员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并组织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必备食品卫生及食品安全常识的培训教育。第六条乡(镇)医疗卫生单位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自办宴席的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指导工作,配合村民委员会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并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加工、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第七条农村自办宴席要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在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饭菜一定要煮熟烧透,剩余的饭菜更要加热杀菌,餐具要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半成品和原料;不得食用病死、毒死畜禽。第八条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
4、席实行提前48小时报告检查制度。举办者要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等情况向村民小组(新农村理事会)报告,村民小组(新农村理事会)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及时报村民委员会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站备案。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指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等工作给予指导,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宴席饮食卫生安全。第九条举办者要对就餐人员实行登记,要在礼薄或登记表上注明就餐人员或送礼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发生事故后及时核实中毒人员,同时将所有食物留样一份,备存一天。
5、第十条一旦发生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举办者必须采取措施救治中毒人员或迅速将中毒者送往医疗单位就诊。同时,要立即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并负责保护好宴席现场。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应预案。第十三条对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50人以上(含50
6、人)、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举办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未履行报告、检查和有效管理职责进而导致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村民小组(新农村理事会)、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乡村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服务。第十五条各县(区)城区和城郊结合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内的居民自办宴席活动的相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临沧市食品安全委
7、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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