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重复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ID:11769273

大小:28.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13

重复抵押相关法律法规_第1页
重复抵押相关法律法规_第2页
重复抵押相关法律法规_第3页
资源描述:

《重复抵押相关法律法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复抵押相关法律法规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抵押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对本条之规定,应为两层涵义之理解:首先,本条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即许可债务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个债权人进行抵押。其次,本条对抵押物价值与被担保债权数额之关系作了限制,只允许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财产已经抵押的,也只允许就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部分设立重复抵押。就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这两层涵义,前一涵义成为确立重复  抵押制度之基础,使得抵押人可以充分利用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以使举债

2、与融资更容易,成本更低。这对于实际经济生活之益处,自不必说。而其后一涵义对重复抵押所作之限制是值得商榷的。  (一)担保制度的实质目的并不要求设立担保的债权一定可以足额受偿。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如保证,因保证人本身资信差,责任财产不足,可能出现既使设立了保证担保,依然不能使债权足额实现的情况;质押,法无明文规定质物价值必须高于被担保债权,可见法律允许质物价值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权,所以可能出现尽管设立了质权,被担保债权依然不能被足额清偿的情况;留置权,也同于质权情况,不能保证被担保债权被足额清偿;定金,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

3、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即法有明文规定,定金数额必须远低于主债权,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定金担保方式也远不足以保证债权全部实现。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讲,认为担保物权本身之目的是使被担保债权足以清偿的要求是苛刻的。担保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一定手段,使债务人负担之压力增大,从而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时,以某种物权的方式使债权人得到一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担保制度第二层次的利益,而不是担保制度的本质出发点。史尚宽先生认为,于债务人主观的价值愈大,则担保之效用亦愈显,虽其交换价值甚小或绝无,亦不妨为担保。这说明没有理由要求抵押权的设立足以保

4、证债权人的利益全部受到保护,也即没有理由要求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总额。  (二)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上五项之中,唯主债权是已确定之数额,其余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都是在合同履约前设立抵押权时无法预知的。如果说违约金与实现抵押权费用尚且可以大致预估的话,由于违约而生之罚息,损害赔偿金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过错情况,违约延迟时间,甚至是法院的审理时间。可见所谓“被担保的债权”的数额绝难在订立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时确定,甚至难于预估。从最高法院

5、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作出的执行判决时债权总额往往远大于预先确定或估计之债权额。且不说已经生效的判决还可能因逾期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而产生双倍罚息,可能进一步增加债权额。由于“被担保之债权”不可预知的膨胀,很容易造成其总额超出抵押物价值的情况。如果严格执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此时应认定该抵押合同条款由于违背担保法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从而根本消除抵押权。这样的处理对于抵押权人相当不利,也违背立法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之初衷。可见,由于被担保债权范围事先无法预定,所以强行规定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被担保债权实为不当,在司法实

6、践也易产生混乱。  (三)担保法第三十五条以明示的禁止性规定对抵押物价值与被担保债权作出限制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产生不利益。担保制度本身保障的是一种可能性,即在债务人可能不履行债务时,给予债权人一定的保护。注意,这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用强行性方式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被担保债权的价值,其所体现的立法意图是认为债务人之不履行债务为必然。因认为债务人必然不履行债务,所以加重债务人之抵押物的负担,以保护债权人。而实际上债务人必然不履行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不同,这种可能性有大有校此时法律强令债务人因可能不履行债

7、务而承受必然不履行债务之负担,造成债务人利益失衡。  从债权人的角度考察,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一种可能性,那么,其履行债务也是可能的,债权人依自己对债务人履约可能性之判断,决定接受价值小于被担保债权的重复抵押抵押物,法律应当允许,无阻断之理由。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被足额优先清偿的权利之放弃,不等于放弃自己的债权求偿权,而只是放弃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仍负有以自己的一般责任财产足额清偿债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并非暴露于无保护之状态下。再者,未设定担保的债权,可以视为债权人全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法律既然允许债权不设定担保,也就是允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