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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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1年3月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它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2、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今年2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今年3月,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探索可行办法,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更好更快的发展。一、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一)、《实施办法》颁布、准备仓促,并与《新刑事

3、诉讼法》施行时间的冲突,导致基层无从下手,慌忙应对,显现不够严肃。虽然《矫正办法》元月份对外公布,且规定3月1日施行,司法部在网上公布是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通知是2月15日。但司法部正式文件3月份才转发到各省,省司法厅4月底才转发到各市、州;司法部《实施办法》培训安排在4月中旬;《社区矫正执法管理文书格式》6月底到市、州,要求从7月1日使用;《新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时间是2013年1月1日,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这就导致基层无从下手,慌忙应对,不能在3月1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其作为受到质疑,显得不够严肃。(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任务重、压力

4、大,导致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应对日常工作。《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有20多项,司法所承担的职责有12项。比如《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又比如《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

5、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这项工作需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专人,花大量时间,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走访了解,才能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机构根本无法完成此项任务。目前,基层股或矫正机构叫苦连天,感到任务重、压力大,应对日常工作都忙不过来,社区矫正工作大都处于应付差事、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做到扎扎实实、一丝不苟。(三)、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个别县区正常工作滞后难开展、推动工作迟缓无力。由于某省司法厅在2010年机构改革时,将安帮矫正机构合

6、并到基层处,导致基层参照设臵机构,个别县将安帮矫正职能放在基层股,出现矫正机构不健全、未列编的状况。目前,某市三个县均未设臵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滞后。另外,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某市共有290个司法所,有专兼职人员325人,有专职司法助理员152人,兼职人员173人;无人所166个,占总数的57%;一人所92个,占总数的32%;二人所26个,占9%;4人所2个,占有2%;按照每所配臵3人的要求,现在尚缺600多人,这无疑会影响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再者,司法所专业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也比较突出。该市毕业于法律专业的专职司法助理员的122人,占专职的80

7、%,毕业于法律专业的兼职司法助理员的58人,占兼职33%,非法律专业兼职115人,占兼职67%,由于非法律专业兼职的比重大,不按程度、不按《办法》开展矫正工作屡见不鲜;加上兼职司法助理员的编制、人事管理均在乡镇,且承担了乡镇的其它工作,难以有足够的责任心、精力和时间做好司法所工作;兼职司法助理员流动频繁,有的刚熟悉工作就被提拔或调走或换岗,造成工作脱节、矫正人员脱管。比如某农业大县共有63个司法所,专职人员仅有28名,兼职人员35名(含镇乡干部),聘用司法辅助人员15名,毕业法律专业的21人,导致部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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