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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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修正)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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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修正)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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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修正)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722(颁布时间)20011001(实施时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修正)(1997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的决定》修正,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

2、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统称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

3、)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应当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计划和预算草案。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第五条 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对计划、预算进行初步审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及时

4、向计划预算委员会通报计划预算编制的情况,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半月,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提交下列审查材料。(一)年度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和重要指标、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按行业划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分项计划表;(三)预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包括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收支总表、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各部门收支预算、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四)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重要指标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业发展规划、重

5、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五)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计划、预算编制情况,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计划、预算安排的意见,对计划、预算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第九条 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计划预算委员会委员的询问。第十条 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计划、财政部门通报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第三章 计划和

6、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二)计划草案;(三)上年度政府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六)预算草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7、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计划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五)对本地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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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修正)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722(颁布时间)20011001(实施时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修正)(1997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的决定》修正,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

2、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统称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

3、)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应当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计划和预算草案。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第五条 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对计划、预算进行初步审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及时

4、向计划预算委员会通报计划预算编制的情况,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半月,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提交下列审查材料。(一)年度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和重要指标、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按行业划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分项计划表;(三)预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包括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收支总表、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各部门收支预算、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四)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重要指标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业发展规划、重

5、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五)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计划、预算编制情况,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计划、预算安排的意见,对计划、预算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第九条 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计划预算委员会委员的询问。第十条 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计划、财政部门通报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第三章 计划和

6、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二)计划草案;(三)上年度政府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六)预算草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7、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计划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五)对本地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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