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若干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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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著作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固相继采用了刑法保护手段。我国也设立了侵犯著作权罪,对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严惩。文章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如何考量情节是否严重、当事人和解对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有何影响等相关法律问题,并指出由于实战中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不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过于绝对的理解,应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各项因素,避免因机械地适用有关规定而导致刑罚的滥用。  [关键词]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情节    一、引言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

2、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5条就相关概念作了解释性规定:“违法数额较大”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违法数额巨大”指违法所

3、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严重情节”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等,并包含“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但何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予指明。  然而实践中,著作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呈现出复杂状态,各种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亦千差万别,因此,怎样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和《“两高”解释》的规定,既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刑罚的不当适用,仍然是一个值

4、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司法机关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常来讲,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并且侵权的情节符合《“两高”解释》第5条规定。司法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然而,著作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不宜机械地适用<“两高”解释>的规定,下面拟结合案例就两个方面说明问题。    (一)违法经营额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4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之所以能构成犯罪,根本原因在于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尽管社会危害性极为抽象,但在具体的侵犯著作权

5、纠纷中,通过考察不同的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所施加的影响,是可以对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比较和判断的。从《“两高”解释》第5条的规定看,该解释显然是把侵权者的违法经营额作为判断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量化指标,按照该解释的逻辑,侵权者的违法经营额越高,社会危害性就越严重。其实。违法经营额与社会危害性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违法经营额高,社会危害性就大。例如,甲、乙两人都实施了盗印中学生参考书的行为,违法经营额分别为四万元和五万元,但甲的侵权复制品粗制滥造、错误百出,而乙的侵权复制品制作精良,甚至还纠正了正版图书中的个别错误,并且价格合理,因此,从侵权行

6、为施加于社会的影响来看,乙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于甲。然而,根据“两高”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甲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乙反而构成犯罪。又如,基于合同的约定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A出版社出版了一种需求广泛的工具书,为了牟取暴利,该出版社违背作者的意志将工具书的价格定得很高,以致一般读者望“书”兴叹,而B出版社则经作者“许可”盗版该工具书,并以稍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给读者,其违法经营额达到五十万元。B出版社和作者的行为无疑侵犯A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在A出版社享有该工具书的专有出版权的情况下,作者无权“许可”他人在国

7、内出版该工具书,但是综合考虑该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并不严重。  总之,在判定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实质上也是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虽然《“两高”解释》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判断准则,但是也不能简单地以数额标准定罪量刑。事实上,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虽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数额标准,但确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对此,该司法解释已作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另一方面,虽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数额标准,但综合考虑该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如果危害作用不大的话,就可以不定罪处罚,这也并不违背刑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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