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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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内容摘要: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现代民法越来越关注契约正义并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同时,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也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反垄断法限制契约自由的理论基础出发,探讨了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具体表现以及反垄断法限制契约自由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试图从权利限制的视角出发重新解读反垄断法。关键词:反垄断法;限制;契约自由;社会整体利益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平等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基石。康德对自由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即“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

2、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1)进而,康德提出了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自主的社会理想,并认为需要实现这种理想,应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的作用。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也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2)一般来讲,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约权利义务只有在当事人的意志成立时,才具有

3、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具体说来,契约自由应当包括以下含义,即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3)但是,在合同现代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契约正义,合同法已开始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已表明契约自由原则不是神圣的,而是要受到制约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除了民商法本身要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限制以外,各种专门的法律也会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其中作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更是显得尤为重要和醒目。一、反垄断法限制契约自由的理论基础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国家在没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情

4、况下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进行限制,而反垄断法是国家维护竞争的法律,政府的意志性非常强,因此,反垄断法对包括契约自由权在内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进行限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论基础。第一,反垄断法之所以要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是因为契约自由本身具有无法避免的缺陷。例如,民法学者梁慧星也认为(4),向来为人们所崇尚的契约自由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缺陷,它很少注意到缔约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当契约自由一味地强调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忽略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时,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在一方当事人市场力量强大时可能会出现分离的状态,“契约即公止”的古老信条也无法实现和验证。契约自由自身缺陷

5、的存在使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成为可能。7第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限制,契约自由的权利也不能例外。博登海默认为:“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5)契约自由的核心理念也并非是契约自由“完全不要限制”,而是说要“尽量减少干预”,这里的“尽量”,当然是在具体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尽量”。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不是任意的,而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遵循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契约自由所能够接受的,因而具备相应的合理性。第三,反垄断法限制契约自由并不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唯

6、一路径。事实上,合同法在逐步现代化的过程中已开始自觉地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例如,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例如,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限制合同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并逐步让位于公序良俗原则。(6)除了合同法以外,其他法律也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例如,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出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目的而对契约自由进行的限制。上述一切说明,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为了实现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和协调发展,契约自由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并会成为一种客

7、观发展趋势。第四,反垄断法之所以要限制契约自由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契约自由是市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市场主体在行使契约自由的权利时却往往忽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实际上,任何自由的边界都是以不损害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为条件,契约自由也应如此。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是通过维护竞争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反垄断法在追求整体利益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就需要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是契约自由能够和必需容忍的。当契约自由不加以特别限制可能会损害反垄断法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的时候,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就是势在必行。例如,即使看似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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