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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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关键词: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内容提要:通过对单位故意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原则与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的处罚原则的比较,尝试性.提出在单位故意犯罪中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成立“准主犯、从犯”的观点,希望能为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规定更趋合理,尽自己绵薄之力。我国1997年《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单位犯罪的

2、定罪原则的规定,它为认定单位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这也使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单位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暂告一段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规定,它为处罚单位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我国刑法在对单位犯罪处罚时,采取的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根据这个处罚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案件就被告人而言,存在不同的情况。在单位犯罪中,可能只有一个被告人

3、,即单位本身或者一个直接责任人;也可能存在两个被告人,即单位本身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可能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被告人,即单位本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并非只有一人。换言之,在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刑法虽然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规定了处罚原则。但是,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单位本身、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如何定位?单位内

4、部负刑事责任的多个自然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是否有必要区分主、从犯?未作规定。此问题刑法界向有争论,司法界认识也存在分歧,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因此,进一步厘清上述的相关问题,不仅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也乃当务之急。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否区分主、从犯7 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造成在审理单位犯罪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日渐突出。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从犯,是一个焦点问题。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西安聚能

5、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卫小平、靳芳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时,就遇见类似的问题。被告人卫小平、靳芳丽是夫妻,二人于2001年9月注册成立了西安聚能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靳芳丽任法定代表人,卫小平任经理。在经营期间,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共购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套,价税合计9,775,175元,税额1,420,324元,实际抵扣税款1,420,324元。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靳芳丽、卫小平身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单位抵扣国家税款,数额

6、巨大,对二被告人均应在10年以上处刑。但是,被告人靳芳丽虽然是法定代表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在长达仅4年的犯罪过程中,其只参与为数不多购买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要犯罪都是被告人卫小平实施的,靳芳丽的罪责要远轻于卫小平。如果按照刑法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排序量刑,那么,靳芳丽的处刑要重于卫小平,这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卫小平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靳芳丽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7、,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被告人卫小平、靳芳丽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虽然审结,但是对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有必要区分主、从犯,还是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为解决问题于2000年10月10日颁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从犯的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分主犯、从犯”。(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的精神是不倾向于在单位直接

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之间区分主犯、从犯,但是《批复》也未明确作出不应分主、从犯的禁止性规定。 《批复》虽然对司法实务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理论界对《批复》规定的内容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以下简称《纪要》)中指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犯、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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