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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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称之为“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方法,给该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一定影响。为加强本市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市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工作预案。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

2、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二)分级控制49根据卫生部《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按疫情波及的区域范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特大事件。在具体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上,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市的实际流行强度,实施分级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本市的分级控制以疾病是否发生或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为基本特征,分为四级控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A级(绿色警戒):我国其他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流行,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

3、似病例;B级(黄色警戒):本市已检出临床诊断病例,呈个例散发(病例数<30例)或仅限于家庭内传播;或周边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C级(橙色警戒):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社区传播、医院传播的继发病例或发生局灶性暴发;或临床诊断病例数超过30例,但少于500例;D级(红色警戒):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病例数超过500例。分级控制措施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措施工作方案》(附件1)。(三)分类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对病例及其接触者分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病例分类标准执行。49

4、(四)行政强制为有效地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执行(附件2)。(五)及时处置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处置,应严格依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的原则;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六)分级管理发生C级、D级疫情时,由

5、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B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A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疫情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四、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49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4、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5、《全国突发事件

6、应急处理预案》6、卫生部《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7、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8、《上海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五、预案调整国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策略、防治技术方案有调整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预案中技术方案作及时调整。根据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对预案中技术措施作必要调整。第二部分组织管理一、组织领导49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组织、协调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

7、控制工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驻沪部队可参与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发生A级疫情时,市卫生局应成立防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项防病工作,并设立防病办公室,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发生B级疫情时,在市卫生局防病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疫情所在的区县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工作。发生C级、D级疫情时,市政府成立防病指挥部。指挥部由相关委办局和驻沪部队等共同组成,市长或分管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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