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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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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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推动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交通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署第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二十三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交通厅成立

2、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踪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任主任,监察室负责人任副主任。职责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对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条 凡纳入省交通厅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建设单位(含其上级单位)必须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行为,也应当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26第四条 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委托(授权

3、)专业技术力量强、有相应资质和经验、信誉好的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或其联合体(以下简称审计单位)实施跟踪审计。委托成立后,由审计单位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审计师(或称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长)并组建审计组。审计单位须另设顾问支持组,指导、审核审计组的工作。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第五条审计组不是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帮助指挥部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工作。审计单位不能替代、减免建设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审计组在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被审计

4、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㈠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㈡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㈢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订立、执行情况;㈣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支付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况;26㈤工程质量控制和批复工期执行情况;㈥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情况;㈦交付使用资产及验收情况;㈧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单位应按下列方式向跟踪审计办公室及建设单位报告审计工作:㈠提交阶段性综合审计报

5、告和专项审计报告1.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根据公路工程建设特点,以半年或一年为一个报告周期(可依完成投资金额确定)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于路基工程转序验收后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可与半年度或年度报告合并),待全线交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再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综合性审计报告应反映至报告截止日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2.专项审计报告在建设过程的重要时点(时期)或应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要求,审计单位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只反映对专项问题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26在征得跟踪审计办

6、公室同意后,审计单位也可以开展其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工作。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管理建议书在建设实施阶段,审核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符合性测试,检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及执行的有效性。对重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㈢在相关会议上口头发表审计或咨询意见第九条 审计单位应根据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的指示,组织力量及时完成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招标形成的专项审计费用计算标准确定并作为审计费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跟踪审计工作自建设单位提交主体工程评标报告时开始,至省交通厅下达竣工决算审计决定后结束。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对各相

7、关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价款结算的初步审核工作后即可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妥善控制好对各相关单位的付款额度(原则上在审计前的支付比例不超过预计总价款的90%),合同条款应涉及与审计相关的事项并预留审计需要的时间。第十一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的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即可依据审计结果在半年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26未经审计单位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全部价款,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列入建设成本。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8、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完成审计任务,主要配合工作包括:㈠指定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建设单位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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