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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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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制立法方面的一些思考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制立法方面的一些思考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制立法方面的一些思考【摘要】遗产税在我国历史上沉寂了多年以后,最近又浮出水面,又因为其具有杀富济贫的性质引来社会的关注,本文从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创建和谐社会方面论述了其必要性,又从税制模式、征税对象、征税起点、税率水平、应税所得等角度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总遗产税税制减免条款前言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
2、化日趋严重,遗产税的征收因此又“浮”上了水面。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尔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报告”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也已经上报国务院,一时之间遗产税因为其具有杀富济贫的因素,引来社会舆论的关注。一、遗产税的概念与历史沿革所谓“遗产税”,就是对财产所有权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进行征税,也叫“死亡税”,又因为其带有杀富济贫的
3、性质,也叫“罗宾汉税”,它的作用主要在于发挥税收“二次分配”的作用,还能抑制社会贫富过度两极分化,它实质上是财产税中的所得税。作为一个税种,它起源于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我国在国民政府期间就开征过遗产税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
4、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没有成熟,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二、杀富济贫“善”耶“恶”耶?——我国现阶段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之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一般认为,从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经验可以看出,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基础有三,一是人均GDP水平,这是一个重要指标;二是,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三是富人阶层(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1]以上三个方面我国的基础都已经具备,并且就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指数来说,今几年政府
5、报告中所反映的基尼指数已经接近,说明当前中国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所以在时机已经成熟,并且现实也需要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已成定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反对的意见多认为,在配套机制上尚不完善,所以开征财产税就目前来说条件还没具备。比如收入监控体系不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有缺陷,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等等。还有观点认为不仅仅在于配套机制的问题,还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保护问题。[2]笔者认为,既然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和现实需求,配套机制上的完善可以与立法一起进行。另外,开征遗产税也体现了现阶段和谐社会,公平效率
6、等价值目标,国家通过税收这个经济杠杆对部分财富进行二次分配,达到一定程度的分配公平,防止两极分化,还能激励富人在生前多消费扩大需求,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开征遗产税后的社会意义,经济意义上来看,虽然会损失掉一些投资利益,还是值得的,另外从很多国家也已经征收的遗产税的角度来考虑,外国的投资者因为我国开征遗产税而抽离资金的可能性也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如果不开征遗产税而国外已经开征了,该国家就能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以及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进行征税这样一来势必会使我国处于一种不对等到的地位和状态,也不符合国际间税收的对等互利原则。综上,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非常有必要,接下来要
7、考虑的就是相关制度的设计问题了。三、立法上的制度设计(一)关于遗产税税制模式大致有三种:在总遗产税制下先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然后才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其特点是先税后分,而且在在税率设计上一般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分遗产税制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规定分配遗产,然后再就各个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课税。其特点是先分后税,纳税人是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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