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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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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标 准基 数承担人金额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待遇挂号费按照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 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到统筹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食宿费150元每天(江苏)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20元每天(江苏)停工及康复留薪待遇期辅助器具费日常生活和就业所需,经鉴定确认按标准报销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原则不超12月,超过需经鉴定委确认)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伤残待遇一
2、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二:25;三:23;四:21;五:18;六:16;七:13;八:11;九:9;十:7。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伤 津残 贴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按月支付,退休后停发,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保基金补足差额)五级70%六级60%按月支付,劳动关系终止后停发。(难以安排工作的)本人工资(津贴低于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补差)用人单位生护理活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
3、伤保险基金死亡待遇丧 葬 补 助 金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人工资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后一次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1.4月;六1.2七1;八0.8
4、九0.4;十0.2注: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苏州81.01)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业病增40%,预期寿命81.01(江苏)工伤保险基金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江苏)用人单位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注:(1)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
5、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规定,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
6、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3条规定,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规定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7、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说明: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
8、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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