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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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要:  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是一大盲点,随着人权入宪,树立人权法治观念犹为重要。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进行剖析,并呼吁采取相应的对策,力求使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在立法上,内容更全面,措施更得力,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更具体,行为更规范,尽快实现人权法治的目标。全文共约6200字。  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们都认为刑事被告人是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对他们没有什么人权可言。因此,除

2、在立法中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还有一些缺失之外,主要是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欠缺。本文就过去对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一些探讨,以供司法界各位同仁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对刑法修改以来,在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较以前有了长足的进步,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一个质的飞跃,既由“人治”走向“法治”;法院由“专政机关”和“打击犯罪”的观念逐渐转变为“居中裁判”、“保护无辜”的新理念;刑罚原则由“法律类推”、“有罪推定”转变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罪刑相适应

3、”的准则。这从根本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从充分保护人权和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立法上的缺失和实际操作中程序上及实体上的欠缺。  首先,立法上的缺失。  我国1996年刑诉法虽然有很大的变革,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仍与人权法治原则有一定差距,在某些方面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还有一些缺失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未确立沉默权制度。所谓沉默权,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审判中依法享有沉默的权利。如确立了该项制度,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口供的作用就并不十分重要,自然会减少刑讯逼供的驱

4、动力,从根本上削弱“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使侦查人员把主要精力用于收集其他证据之上,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去获取口供。5  (二)在立法中限制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直接影响对被告人诉权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虽然提前了,但与国外的刑事辩护制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律师的先悉权受到限制。不能在案发后,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有关材料,了解案情。而在国外,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警察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如律师不在场,只要被告人和律师提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举证责任在控方;二是律师的取证权受到限制。辩护律师不能及时收集对被

5、告人有利的证据,这与人们对律师的偏见有关,也与刑诉法规定了被调查人对律师有拒绝权有关。连在诉讼中,律师对被害人取证要征得人民法院的允许。再加上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享有豁免权,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还作出专门的刑罚规定,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畏手畏脚,担惊受怕,难以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最终,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三)刑事诉讼在证据立法上不完善。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却没有具体的证据规则。与号称“天下第一庭”的刑事审判庭执掌生杀予夺大权极不相称,从某一程度上看,刑事审判中的人权法治观念没有得到

6、很好的体现,也与新刑法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匹配。刑事诉讼中最根本的问题没有要求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国外的法庭上基本上拒绝证人证言,将证人证言统统视为传闻证据,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因为不出庭证人证言的取证过程、具体背景很难说清楚,而证人一旦出庭作证,在质证中就会暴露出问题。如能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可能会防止很多错案的发生。  其次,诉讼程序上的欠缺。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少数侦查人员为了图省事,走捷径,挖空心思地进行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指供或诱供,有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轮番审讯,甚至几天几夜不让其休息

7、,进行精神折磨和体力消耗,被告人迫于无奈,糊里糊涂招认。而办案人员只要有了口供就算破案了,也不收集其他证据材料。到了法庭上,被告人却翻了供。据了解,约有10%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其理由为逼供、诱供所致,但被告人又举不出逼供的证据。少数审判人员不认真分析翻供的原因,认为被告人不认罪,反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只有个别案件在审讯笔录上明显发现有连续审讯达48小时以上的,才认定有刑讯逼供的情节。  (二)在收集证据时,只收集有罪证据,不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

8、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少数办案人员不按这一取证原则办事,只收集有罪证据,而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无罪的证据不收集、不提供。如对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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