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

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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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关键词:强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程序权利/保障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当前诉讼实务中仍然存在着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未能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强调中立而忽略实质平等、对调查取证过于消极、过分追求诉讼效率。为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需要增强辩论原则的约束性、要求法官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适度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适当行使调查取证权、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一、诉讼

2、模式转型与程序权利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我国原先实行的是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后来因为这种诉讼模式与民事诉讼自身的性质、特点不相吻合,同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民事诉讼理念,所以,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法院系统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突破口对原有的诉讼模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改革中大量引入“当事人主义”的成分。尽管当前还不能断言我国当下的诉讼模式就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但人民法院如今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当接近已是不争的事实。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实行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

3、相结合的模式,这一诉讼模式又被统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一方面被赋予了广泛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被要求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实行自己责任原则。有学者甚至将辩论主义定义为由当事人对形成判决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负责的原则。[1]该原则强调由当事人主张事实、当事人决定事实的争点、当事人提供证据资料、法院的裁判应当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该原则既表明提出事实主张和提供证据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也强调当事人须对诉讼中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性

4、并未凸现出来,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也未引起法院的重视。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主导地位。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后,接下来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交给法官了,由法官通过分析原、被告的起诉状与答辩状以及与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来确定案件的争点,然后围绕争点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法官还常常会走出法院,深入到纠纷发生地,向当事人周围的群众和有关组织调查取证,在认真查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后,[2]对双方进行调解,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实在无望

5、的,再依法作出判决。在这一法官完全占主导地位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几乎包揽了一切———既要对事实和证据负责,又要对正确适用法律负责。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确实存在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不被重视的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被大大减轻。在当事人的责任被极大地减轻或虚化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性也相应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他们在诉讼中承担着相当多的职责。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行为及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例如,当事人若不能及时向法院提出对

6、自己有利的事实主张,便会因未尽到主张责任而受到法院的不利裁判;当事人若未能举证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会因为举证不足而败诉;当事人若未对对方当事人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及时提出异议,该瑕疵就被视为治愈。为了使当事人有条件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法律就必须赋予当事人请求、主张、抗辩、异议、举证、质证、辩论等广泛的诉讼权利,并由法院通过行使阐明权切实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真正行使其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程序保障真正落到实处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承担未能实施诉讼行为或者未能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保障当

7、事人诉讼程序权利的重要性还在于法院的裁判结果来自于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与法官便进入了相对封闭的程序空间,当事人与法官的行为只有在这一程序空间行使,才能够被法律所认可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裁判结果可以说是诉讼的最终产品,而这一最终产品则产生于诉讼过程中环环相扣的一道又一道的程序中。正是这些程序中的当事人与法官的诉讼行为,成为法院裁判的基础并最终导致了裁判结果的形成。[3]所以,当事人与法官在程序中的诉讼行为的质量,直接决定着裁判结果质量的高低。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将直接影响裁判结

8、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能否充分得到行使,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与正当性息息相关。如果案件最终不得不通过判决来解决,由于判决结果的非调和性,总有一方当事人会败诉,如何才能够达到胜败皆服的理想境界,尤其是如何才能够使败诉的一方理解、认同、接受法院的裁判呢?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答案。二、程序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应当说,法官们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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