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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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及完善摘要:随着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探讨也转入了如何完善立法的阶段。通过对公司法修改后的一人公司立法进行分析,总结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成与败,为完善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提供建议。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规制;完善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其中一个大的亮点就是“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至此,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否建立的争论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回应。这对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新《公司法》中对一人

2、公司的规定还不够全面,有必要深入研究,以利完善。    1一人公司概念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一人公司仅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或一个财政主体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或者名义上具有多个股东但实际上为一个股东所控制的公司。  在公司发展形式的历史沿革上,一人公司最初以一种事实形态出现。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一般都经历了普遍禁止到逐步有条件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再

3、发展到承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发展历程。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以判例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标志着一人公司开始获得法律上的肯定。1926年1月20日,列支敦士登颁布的《关于自然人和公司的法律》率先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所有的社团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人公司,均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并可由一个股东维护其存续,而股东不承担个人责任。自此,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成文立法陆续认可了一人公司,包括日本、丹麦、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等国家以及美国多数州。从世界各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立法趋势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社会经济

4、发展的要求和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一人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除享有一般股东权之外,还享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经理的权力。    2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我国《公司法》在顺应民意规定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为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也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4  (1)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公

5、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为3万元人民币并且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10万元人民币并且一次性缴付。从常理角度看,普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因而相对来说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具有资金实力,但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额度及缴付期限上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呢?  首先,从提高其经营活动能力和信用基础的角度出发,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身特点导致其信用基础薄弱、经营能力相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较弱,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公司的经济实力是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较严格的规定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前的实力测试和建立其信用机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通过外力的审计制度保证公司的资本充实、维持公司资本的正常运转,防止投资人通过偷逃、恶意损耗公司财产。因此,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限制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对于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一人操纵多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转让回避合同义务或转移、侵占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该限制只局限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而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对外

7、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3)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针对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证明义务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两项规定中,后者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性规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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