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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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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镇小学接送学生生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接送车辆”)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2005]6号)和莒南综治联发[2010]1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全县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通知》,结合我镇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接送车辆,包括本镇小学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三条 接送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客运车辆的技术条件;(二)车内需配备急救药箱、安全警示牌、1—2个3公斤以上灭火器;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不得加座,不得配备活动座椅 (三)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 第四条 接送车辆专车专用,不得从事社会营运。 第五条 接送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从事客运驾驶员资格,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坚持接送车辆安全事故预防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内部管理,人防和物防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技防水平,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七条 实行接送车辆安全管理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参与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季节特点,不定期对接送车辆安全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的资料经检查人员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归档备查。 第八条 实行接送车辆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接送车辆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接送车辆安全管理中,所有车辆都要自觉接受公安、教育、安监、交通等部门的监管。 (一)各学校: 1.对所有学校接送车辆摸底排查,登记备案; 2.制定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接送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3.与学校签订接送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落实情况; 4.学校根据接送车辆安全检查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上报需要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整改项目; 5.协助接送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6.各学校要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二)公安部门: 1.每年至少对接送车辆进行1次安全检测; 2.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接送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培训,每月组织接送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防范教育; 3.加强对接送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牌无照车辆、报废车辆,严厉查处超载、超速、超线路车辆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它行为。 (三)交通部门: 1.完善交通主干道学校公路口的交通标志、标线; 2.根据学校需要,合理调配客运车辆,安全运送学生; 3.依法查处违法运营的接送车辆; 4.在学生专用车通行的路段、时间段内加强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疏导交通,给学生车辆通行创造良好的道路环境,保证学生车辆优先、安全通行。 (四)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镇乡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与协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镇乡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协调、管理与监督的职责。经常对辖区内接送车辆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在接送车辆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将接送车辆安全管理纳入重点日常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学生安全。 (二)接送车辆投入使用前,及时向县教委申报备案; (三)按规定办理各种证照,保证接送车辆达到规定要求; (四)保持接送车辆良好的安全性能,坚持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每月对接送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做好月检和季度维护保养记录; (五)租用客运企业客车接送学生的,应与出租接送学生车辆的客运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租用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行条件,符合安全要求,驾驶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 (六)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不超载、超速、超线路行驶; (七)接送车辆接送学生时,至少有1—2名教职工护送; (八)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随时掌握驾驶员的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 (九)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学生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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