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的法理学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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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法的法理学解读 [摘要]WTO的前身GATT实现了从“契约”到“法律”的发展,而WTO法则是主权国家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创立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法律性。WTO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均有交叉重叠部分,自身构成一个动态发展的部门法。  [关键词]GATT;WTO法;法理  一、GATT从“契约”到“法律”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自成立以来,奠定并巩固了多边贸易体制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大大加强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同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类似,WTO

2、也被认为是一个建立在制度基础和法律规范之上的体制典范(第19页)。然而,关于WTO法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与质疑。尤其是当前WTO多哈回合前途未卜,区域贸易安排逐步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蚕食和侵吞,WTO法在实施过程中又面临着若干困境,诸多因素促使人们不禁对WTO法的法律性产生了怀疑。  作为一项国际立法文件,GATT的发展多年来经历了尊法派与传统派的“法律与契约”之争。众所周知,GATT最大的缺陷和“先天不足”莫过于其临时适用性。从法律上说,GATT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条约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于是,在相当长

3、一段时期内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GATT规定的并不是法律(1aw)而只是一种契约(contract)。  GATT最重要的是它的契约性质。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只是一个贸易协定,至多也只是缔约方的一个“俱乐部”,或是一个最终通向国际贸易组织(以下简称ITO)的“中转站”。  尽管缺乏组织机构框架,尽管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强大威慑下ITO流产,尽管存在诸多错综复杂且看似不可克服的法律顽疾,GATT奇迹般地存活了。最令人惊讶的是,它竟然成为调整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主力军。毋庸置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GATT的确创造出了这样一个法律体

4、系。而且,GATT从世界经济三大支柱(GATT、IMF及WB)中脱颖而出,其崛起的原因何在?植根并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顺应经济发展潮流;基于国家主权让渡,形成超国家的协调管理机构;和极富特色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法律体制,是其保持强盛生命力的源泉。  GATT非正式国际组织的地位也带来无穷隐患。GATT日益深深陷入有法不依,规则失灵,法纪废弛的境地。无论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还是在GATT法律体系中,抑或在增补规则的困难方面,GATT的“先天缺陷”愈演愈烈。这种境况直到WTO成立才改变。  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WTO克服了GATT的“先天缺陷”,

5、从根本上改变了GATT在法律上不是正式国际组织的尴尬局面,为强化监督条约执行奠定了组织基础,再配以整套处理贸易关系的实体法条约群,和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争端解决的)机制,从而奠定了堪称“世界贸易法”的正规大法的地位,从根本上清理了“GATT只是合同而不是法”的思想混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WTO的持续努力下,多边贸易体制实现了从“以权力为导向”到“以规则为导向”的转变。  5  二、论WTO法的法律性    目前,国内学者撰写的著作、论文经常以“世界贸易组织法”、“世贸组织法”、“WTO法律体系”、“WTO法律制度”等冠名,但鉴于WTO缺乏对成员进

6、行制裁的强制力,并且单边主义多抗多边主义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人对"WTO法是法”这个观点提出质疑。那么,WTO法到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哈特认为:“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第6-14页)。迄今为止,人们对“法”下过成百上千(不说成千上万的话)个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完全为世人公认。不同的人对法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法”的概念离不开“话域”(研究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场合),所以很难为之下一个为人们所能共同接受的确切的定义。

7、  笔者认为,法是由权威机构制定的维持社会秩序的一套规则体系,法意味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秩序。从这个角度理解,WTO法的法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就主体而言,WTO是政府问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其中主权国家成员占绝大多数。WTO的谈判、议程和争端解决都由这些政府的代表参加或解决,除政府代表以外的任何个人、工商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无权参加其活动,WTO的规则也只能约束其成员的政府,对成员方内企业和个人无约束力。  2 就客体而言,WTO法通过成员缔结的一揽子协议调整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

8、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来源于主权国家无偿让渡给WTO的部分国家主权,来自于为了从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获利而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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