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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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政办〔2012〕18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的资金;(二)上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三)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四)按规定,其他可以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落实

2、资金的年度预算;(二)配合市商务委组织项目评审;(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项目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四)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7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五)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向市政府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第一章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第五条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

3、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业;(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第六条资金的支持范围:(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重点商贸项目融资贴息、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前期费用;(二)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再生资源回收、快递、新型承包服务业等新兴业态的发展项目,重点商贸服务业龙头示范企业培育项目;(三)商贸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四)商贸服务业发展考评奖励;7(五)市级以上商贸流通业重点建设项目,城市综合体市场、农贸市场、

4、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市场、社区服务业商业网点的建设、升级和改造项目;(六)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项目;(七)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开展的活动项目;(八)大型商贸会展、餐饮、宾馆服务业的发展项目;(九)原外贸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其他补助资金的扶持范围[具体内容见《柳州市外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柳财企〔2010〕29号)];(十)获得上级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十一)对促进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十二)项目绩效评价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第七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一)直接补助。对符

5、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与直接补助。(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原则上,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三)奖励。按照《柳州市服务业发展考评奖励实施办法》(柳政办〔2012〕187号)给予奖励。第一章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7第八条市商务委在每年人大通过预算后,公布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重点扶持方向。第九条申请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审批程序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关于项目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当年启

6、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第十条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柳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或与商贸服务业相关的非企业单位;(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登记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四)项目具有较强的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一般要求项目已经启动,并在1至2年内建设完成;(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1.同一项目已列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或已享受市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再受理;2.已获得各级商贸服务业发展专

7、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在所支持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新项目资金。第十一条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向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如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及《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7(二)项目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证等);(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四)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年报,本年会计报表;(七)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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