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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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支持和推进深圳市国家试点区域及其他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鼓励全社会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树立海绵城市发展理念,从城市规划、设计到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全面践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制订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以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积极推动我市建成国际一流的海绵城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建设自然

2、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深圳治水提质计划、打造美丽深圳的工作目标,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改革系列文件精神,以财政政策为导向,推进深圳海绵城市建设。二、总体目标-8-保障《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把深圳建设成为海绵城市先进典范,调动市、区(新区)和社会资本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通过合理有效的市财政资金投入,加快深圳海绵城市建设进程,鼓励区(新区)财政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

3、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或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实现深圳市2020年20%以上建成区面积,2030年80%以上建成区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目标。三、方案遵循的原则(一)明晰职责,支持引导。市、区(新区)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和财政体制,切实履行财政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职责,属公益性非营利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主要由政府财政投入;可由市场自行配置资源、社会资本自愿投入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或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政府予以引导和激励。市财政充分发挥统筹、平衡作用,适当倾斜,重点支持,注重引导。(二)发挥合力,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系统性、综合性、创新性的工作,涉及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多个部门,-8-

4、既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的引导或一定程度上的主导作用,也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既发挥市财政的投入支持功能,也发挥区(新区)财政的投入作用;既发挥海绵城市建设牵头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资金投入作用,也发挥各协同参与部门的部门预算资金投入作用。财政投入与社会资本的投入统筹协调,各项目的资金投入相匹配,年度资金投入与中期预算规划相结合,确保各项目统筹实施,协调推进。四、具体措施针对《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三年实施计划(2016-2018)》、《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各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市财政通过以下措施予以重点支持。(一)市本级实施的

5、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经费,市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重点保障。1.属市政府投资范畴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中期规划重点保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委、海绵办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2.属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实施的非基本建设类海绵城市项目及相关工作,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相关机构运转和一般性项目经费,市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市财政委牵头,市海绵办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3.属市本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市财政委牵头,市海绵办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1)水务类项目除已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以外的,符合市水务发展专

6、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市水务局列入项目库优先安排立项。(2)节约用水奖励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或重点推广片区。-8-(3)相关建筑符合深圳市地方绿色建筑标准的,市住房建设局列入市财政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补助。(4)其他各成员单位主管的专项资金,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由各成员单位列入相应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予以扶持。(二)市财政对社会资本(含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出资建设的相关海绵设施,包括既有项目海绵化改造和新建项目配建海绵设施两类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为5亿元。(市财政委和市海绵办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1.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的,须

7、向市海绵办报送载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规划审批“两证一书”、竣工验收证明和达标评价等相关材料,经市海绵办确认后,按照占地面积15万元/公顷予以奖励,同时按照占地面积5万元/公顷对设计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规模较大的项目主体工程分期实施的,可分期进行申报。2.既有项目进行海绵化专项改造的,如非公立的民办医院、学校等社会化对公服务机构,以及合法经营并经区相关部门认可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单体建筑等项目,方案设计在改造前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居住小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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