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视同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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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员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视同工伤的认定案例lli1j文/褚玉兰赵英震l员伤残军人旧伤同工伤的认定复发!【内容提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工作时间,J-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将此规定为视同工伤,享受与工伤职工同等的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外),立法本意更多的是基于社会保障的一体化与军人优抚的特殊化考虑.但是否为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则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一复视一104丽隅豳鬻性骨髓炎复发事实,并经上海市奉贤区劳动能力鉴

2、定委员会进行旧伤复发确认,根据体征和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原告左股骨慢性骨髓炎诊断不成立,无旧伤复发症状,遂作出该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范围的决定.原告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于2009年9月27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该局维持原认定结论.原告诉称,其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受伤,有革命军人伤残证为证.其复员后,经第三人劳务输出,上班期间又旧伤复发,经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及其他医院诊断,证明原告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请求法院撤销奉贤劳认(2009)字第1877号工伤认定,并对旧伤复发及伤残进行鉴定.被告辩称,2009年7月2

3、3目,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提出的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进行医疗检查和诊断.确认原告左股骨慢性骨髓炎诊断不成立,无旧伤复发症状.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为该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范围,并已将工伤认定书送达至原告和用工单位.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证据,被告作出的工伤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述称.原告在第三人的面试表格等没有写过有受伤和工伤的记录.在第三人派遣到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4、工作.但该单位认为原告在试用期内不适合工作,要求其办理原告的退工手续.因原告有一段时间没去公司上班,所以联系不到他.直到被告告知本公司才知道原告在申请认定工伤.才知道他是复员军人,又受过伤.【审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从根本而言,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一种社会福利,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责任风险与利益分配的社会化.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规定视同工伤.虽然此类情形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工伤,但复员军人旧伤复发后享受与工伤职工同等的社会福利与工伤待遇(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外),立法本意更多的是基于社会保障的一体化与军人优抚的特殊化考虑.关键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作为区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在部队服役时因公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慢性骨髓炎.但在本次工伤认定申请中,经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旧伤复发确认.根据体征和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原告左股骨慢性骨髓炎诊断不成立,无旧伤复发症状.故被告作出原告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范围的认定结论.该

6、认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被告在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并送达原告及第三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程序合法.在庭审中,原告对其旧伤复发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出有力证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第3款,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维持被告2009年9月25日对原告作出的奉贤劳认(2009)字第1877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

7、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同,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无旧伤复发的认隅圜一,j圈1OE=翼案例04/乏l."f定资格.首先是关于旧伤复发的认定.军人伤亡性质的认定.依照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军人伤残,等级的评定,依照革命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那么,复员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认定视为工伤的,需要认定以下事实,即是否为旧伤复发,这是区分工伤与视为工伤的基础.革命军人伤残证是证明其曾经受伤的伤残性质与等级的依据,但旧伤复

8、发必须要有医疗诊断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诊断确定旧伤复发,作出视同工伤认定,以及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是一系列的整体行为,不能简单地分割.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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