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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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论文摘要]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中分立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又表现出自身特有的个性,这种个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即在客体上犯罪既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又违背保险的目的,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和为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欺诈行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向行为人支付保险金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手段上年,主要有四种情况:1、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3、编造末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鉴于本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何着手问题、罪数问题、其犯罪问题作了剖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该罪的认定。随着我国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保险的蓬勃发展,一种以骗取高额保险金为目的新型经济犯罪--保险诈骗犯罪也相伴而生。它在严重侵害保险人财产权的同时,更严重侵害了我国正常的保险秩序。鉴于该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将综合我国保险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编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一、保险诈骗罪的

3、概念及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向保险人作虚假陈述,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保险制度实质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按约定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有效地发挥着组织经济补偿、分散风险、分配资金的功能,对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

4、会生产的持续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保险诈骗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保险金,既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又违背了保险的目的,侵犯了我国保险制度,故刑法单独设立此罪,并规定了较严厉的法定刑予以严惩,以保护我国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2、本罪的客观方面从本质上讲,保险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客观构成上完全适用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据此,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欺诈行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

5、于该认识错误地向行为人支付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手段上看,具体有下列四种情形:(1)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5这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实施的欺诈,其直接目的是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为后来利用该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创造条件。那么,何为"虚构保险标的"?一般认为:"虚构保险标的,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保险标的"。[1]例如:张某谎称拥有一辆摩托车,并用借来的车牌照、车证办理了投保手续,两个月后声称被盗,向保险公司骗保险金2万元。本案中张某将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摩托车)虚构为存在,是一种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又称"空头投保"。那么,如果行为人就存

6、在的保险标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作了部分虚构是否属"虚构保险标的"?笔者认为,如是这种部分虚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就应属"虚构保险标的"。比如,按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非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如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作虚假申报,使本不能得到承保的保险标的得到承保。这就构成了对保险标的部分虚构。此外,虚构保险标的还可表现为夸大保险标的金额,进行逾额投保。(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7、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只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范围及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因此,当保险标的非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因而遭损时,行为人往往出于转嫁损失的动机,故意向保险人作虚假陈述,把本不属理赔偿范围的事故说成是理赔事故,以骗取不应受偿的保险金。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也是本罪行为人的常用手段之一。(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编造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理赔,达到非法取得保险金的目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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