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索赔权研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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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索赔权研究[内容提要]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三方当事人,主要通过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供货协议,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相联系,出卖人与承租人在供货协议下的法律关系相当微妙。本文从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权的角度对之加以探讨,认为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相矛盾,与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原则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规定相左,实有进一步修正之必要。[关键词]融资租赁交易供货协议索赔权融资租赁提供了不同于银行贷款的新的融资手段和资本来源,美国租赁公司的商业名言--"利润不是通过占有机器生产出来的,而是通过机器的使用带来的"十分准确地概括的现代融资租赁兴盛的意义。融资租赁出现伊始,就面

2、临着"管辖着传统的租借合同(contractofhire)的那些法规需要适应于融资租赁交易所造成的特有的三边关系这一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制定和实施之前,调整融资租赁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很多。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给北京市高院的复函中涉及到融资租赁的认定问题,1994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拖欠租金问题专门发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上述的复函和通知主要是从特定问题解决的角度而不是规范交易的角度出发的,因此其适用有很大的

3、局限性。第一个全面性文件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从案件审理的角度规定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当事人、法律适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融资租赁的保证、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时效等问题,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和破产时租赁物的处理问题被规定的尤为详细,充分体现了法院事后解决纠纷的思维方式。合同法就融资租赁设专章规定,基本上解决了立法层面的问题,本文拟结合合同法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问题之一--承租人的索赔权的享有及行使予以探讨。一、融资租

4、赁交易及索赔权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物与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有如下几个重要的法律特征:1、承租人指定设备和选择出卖人,并不主要地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2、出租人之取得设备是同某一租赁协议相关联的,并且出卖人知悉该协议已经或必将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3、出卖人在供货协议项下的义务也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一方以及如同设备是直接供给承租人一样;4、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租金并非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上述的几个特征是财产租赁所没有的。其中,1,2,3均涉

5、及租赁的第三方--出卖人,而第4个特征中的租金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租赁的代价更是融资的代价,显然,融资租赁的租金要高于一般财产租赁的租金。5在《合同法》制定之前,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有诸多学说,诸如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租赁契约说、借贷契约和金钱消费借贷说、动产担保交易说、无名契约说等。这些争议的存在说明融资租赁交易的复杂性。新的《合同法》对融资租赁作了专章规定,因此,关于其性质应认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这样一个有名合同又可细分为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但是,这两种协议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融资租赁交易。就各个协议而言,各当事人就协议而享有索赔权是

6、题中之义,问题是承租人与出卖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分处两个协议,就供货协议而言,当事人是出卖人和出租人,尽管出租人是"按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出卖人订立契约。在该协议中,如果出卖人不履行契约义务,承租人能否享有和行使索赔权利,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而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及中国对该问题的解决又各具特色,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之进行输理,比较优劣得失,对中国现行相关制度加以综合评价。二、承租人索赔权的归属和行使--比较法的角度承租人人索赔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涉及为第三人利益契约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等问题,各国对此均积累了相当的理论、判例乃至立法资料。(一)英美法1、理论英美法对合同相对性的重视根源于对

7、财产与合同的区分。但是,如果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签定合同,在合同中另一人作出许诺,该许诺显然具有某种价值。实际上,必须承认,现在几乎没有什么重要性场合必须适用该原则。相当多的例外已经逐渐把"不能授予合同第三方权利,即使合同当事人意欲如此"这一原则蚕食光了。2、判例一般认为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来自于Tweddlev.Atkinsson(1861)1B&S393,又在贵族院的DunlopPneumaticTyreCo.Ltd.v.Selfridge&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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