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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
2、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环卫、住宅、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线。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建架空线的,建设单位应当
3、向市规划局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局或者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第七条(入地规划与计划) 本市内环线以内、新城、中心镇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
4、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以及电力、信息、通信、交通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八条(同步入地建设)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
5、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道监办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九条(预埋管道和共同沟的利用) 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 第十条(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线、架空
6、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一条(权属不明架空线及杆架的处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应当及时提请市道监办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十二条(架空线损坏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 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损坏者应当立即向市道监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道监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
7、知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 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埋设入地的代履行) 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优惠措施) 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架空线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第十六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
8、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架设临时架空线或者临时架空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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