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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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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828(颁布时间)199510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文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原则)未经批准,任
2、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一)设置菜场的;(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
3、殊情形外,堆物的;(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不予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和路段)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
4、围内的路段;(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第七条 (临时占路的期限)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八条 (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全封闭占用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九条 (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
6、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天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有一个部门未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一律不得占用。第十条 (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的收取)临时占路费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
7、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收取。占路保证金按临时占路费的50%收取。临时占路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施工的临时占路)因市政公用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免缴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超过核定的临时占路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第十二条 (临时占路期间的要求)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8、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二)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路;(三)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设置安全围护设施;(四)不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五)占路期满及时清除占路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六)遵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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