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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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

2、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贮藏以及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

3、病的奶、蛋等。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国家和省规定重点控制或者消灭的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一、二、三类疫病。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区域。第四条无疫区建设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依法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无疫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加

4、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规定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5、。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的规定动物疫病预防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和养殖企业兽医人员做好动物免疫接种、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无疫区建设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

6、,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疫区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无疫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与无疫区建设管理和运行相适应的兽医系统实验室、人工屏障等基础设施以及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无疫区建设需要,规定过境和进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指定通道,在指定通道上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

7、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进入无疫区内的主要道口及饲养、交易集中区应当设立警示标志。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全省引进动物的隔离场所,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定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的分类、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列入强制免疫计划的规定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未列入强制免疫计划的规

8、定动物疫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制定免疫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强制和计划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对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补免或者强化免疫。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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