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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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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纳税亏损的会计处理及政策 纳税亏损是依据税法计算的一个会计期间的亏损额。当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的费用超过应纳税收入时企业就会发生纳税亏损。纳税亏损是对所得税进行确认和计量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本文旨在对纳税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纳税亏损会计处理政策的选择进行探讨。 当企业发生纳税亏损时,通常税法会给予企业一定的所得税抵免利益。目前各国对纳税亏损的所得税抵免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亏损抵前,即根据企业发生亏损的金额抵销以前年度的应税收益,返还亏损年度以前一定期限所交纳的所得税。 2、亏损转后,即根据企业发生亏损的金
2、额抵销亏损年度以后一定期限的应纳税收益。 3、亏损抵前与亏损转后的结合运用。先抵前,不足的金额转后;或先转后,不足的再抵前。 以下对亏损抵前和转后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 (一)亏损抵前的会计处理 例1:A企业1997年发生纳税亏损20万元,根据税法允许该企业亏损抵前,抵前期为三年。A企业94-96年纳税情况如下: 年 份 应税所得 税 率 交纳所得税额 1994 50,000 30% 15,000 1995 120,000 40% 48,000 1996 150,000
3、 40% 60,000 抵前退税额的计算适用抵前期实际纳税使用的税率。企业发生的纳税亏损首先抵销94年的应税所得5万元,应收退税款15,000元(50000×30%);再抵销95年的应税所得12万元,应收退税款48,000元(120000×40%);96年抵销应税所得3万元,应收退税款12,000元(30000×40%)。这样,A企业共应收退税款75,000元(50000×30%+120,000×40%+30,000×40%)。97年末,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所得税返还款 75,0004 贷:亏损抵前所得税收益
4、 75,000 应收所得税返还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资产,亏损抵前所得税收益则应列示于97年A企业的损益表中。 (二)亏损转后的会计处理 相对于亏损抵前,亏损转后的会计处理议题要复杂得多。亏损转后导致的所得税收益只是一种潜在的所得税利益,这种所得税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依赖于未来期间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由于亏损企业以后年度能否扭亏为盈,并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是不确定的,于是转后所带来的所得税利益在何时确认,成为一个争论的议题。主要观点有二: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亏损年度确认;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亏损企业产生了能够进行转后的应税所得,
5、转后的所得税利益实现时予以确认。 由于这两种观点对于转后所得税利益的确认时间不同,因而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现举例说明。 例2:B企业1995年纳税亏损额为50000元。税法规定该企业可以进行亏损转后,转后期限为2年。96年、97年B企业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00元和100000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 1、转后所得税利益于亏损年度确认的会计处理 95年确认转后的所得税利益15000元(50000×30%),帐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所得税亏损转后 15000 贷:转后的所得税利益 15000 96年度
6、应税所得30000元为95年纳税亏损额全部抵销,实现转后的所得税利益9000元(30000×30%),应纳所得税为0,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9000 贷:递延税款-所得税亏损转后 9000 97年度所得税费用为30000元(100000×30%),实现转后的所得税利益为6000元(20000×30%),应交所得税为24000元,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贷:递延税款-所得税亏损转后 60004 应交税金-所得税 24000 2、转后所得税利
7、益于实现时确认的会计处理 95年不确认转后所得税利益,因而不作任何帐务处理。96年应税收益30000元被全部抵销,确认转后的所得税利益为9000元(30000×30%),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9000 贷:转后的所得税利益 9000 97年转后的纳税亏损为20000元(50000-30000),确认转后的所得税利益为6000元(20000×30%),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贷:转后的所得税利益 6000 应交税金-所得税 24000 纳税亏损的会计处
8、理与各国税法对纳税亏损处理的规定是密切相关的。至于纳税亏损是抵前还是转后,这属于税法应作出的规定。会计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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