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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一部分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一词从西方引入我国,也称为“智能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不仅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同时也包括专有技术。(二)知识产权的分类在广义的知识产权中,包括工业产权、版权与专有技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
2、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同时特别强调,对工业产权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它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专有技术发明专利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工业产权服务商标商店名称版权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1、专利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重要之一部分。(1)专利权概述。专利权(Patent)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他人不得利用该专利。(1)从形式角度,可以将专利权包括为: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2)从专利权的客体来讲,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有不同规定:有的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品种、动物品种等。有的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以专利方式保护,但对外观设计没有规定用何种方式保护。但《伯尔尼公约》也未规定一定用版权方式保护。因此,各国可用工业产权方式保护,也可用版权方式保护。但大多数国家的专利主要指发明专利。(2)发明与实用新型。①发明。①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只是采取列举的方式排除不属于发
4、明的内容。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律对发明有明确定义,如日本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做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发明定义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的特有问题。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对发明也有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按其表现形式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②虽然发明是各国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对象,但并不是所有的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许多国家规定某些领域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对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等一般不视为发明。科学发现也不属于发明。根据197
5、8年在日内瓦缔结的《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科学发现是指对物质世界迄今尚未认识的现象、性质或规律能够证明的认识。对于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其原因在于如果对于科学发现授予专利权保护,会严重阻碍科学的发展。②实用新型。①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②《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
6、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③发明与实用新型之标准。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通常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方可受到各国专利法的保护。①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②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
7、应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性和显着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③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各国对实用新型要求的创造性比对发明的要求低,有些国家甚至不要求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此外,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比较短,审查程序也较为简单。(3)外观设计。①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②《巴黎公约》并没有规定外观设计用何种方式保护。《伯尔尼公约》则允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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