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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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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会计问题研究[摘 要]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被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作表外处理,还是应当被确认为一项融资业务作表内处理。本文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就如何判断应收款风险与报酬转移问题、合格SPT的具体要求问题以及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各个主体会计确认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以便较好地解决会计处理问题,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扫除障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主体;真实销售;会计确认;会计核算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2、,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的现金收入流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包装后卖给一个特别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Trust,SPT),SPT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而发起人则可以得到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当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银行界的实践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为此,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
3、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十分复杂,涉及的会计主体很多,从国家开发银行本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看,涉及的主要会计主体有国家开发银行(发起机构/委托人,同时又是贷款服务机构和发行安排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受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投资人(主要是机构投资人)等。由于各个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内容与会计确认不同,解决好会计核算问题就成为当前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发起人的会计问题 发起人(如拥有贷款的银行)剥离出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高质量的贷款组合或未来能带来
4、稳定现金流量的合约,并估计这些存量资产的利率和风险。一般的情况下,出售的资产组合的预期现金流入量大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付息额。发起人以合约方式将该存量资产组合在真实销售的条件下转让给特殊目的主体(SPT),获得资金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ABS的持有者(投资者)只拥有对证券化资产组合的追索权,而不能对发起人进行追索。可见,发起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点,其会计问题应当主要关注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在符合何种条件时,才能从发起人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即终止确认信贷资产。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
5、定》,发起人应当首先判断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此时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1].这时会计确认的关键在于寻找出证券化结构安排中主导合约的特征,并以此特征来判断整个交易应当作为销售还是作为担保融资处理,同时,还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去辨别、计量和权衡一项特定资产所包含的众多不同的风险和报酬的每一项。为此发起人一般只有满足了以下三个条件要求,才能确认为发起人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1)从信贷资产的转让行为中可以准确判断出是破产隔离式的“真实销售”。“真实销售”
6、4是用于分析信贷资产的转让是否是出于特定的目的而有效地从发起人手中剥离出来了的关键。如果发起人破产了,信贷资产也不再属于发起人而属于SPT,那么SPT仍将拥有信贷资产的收款权利。如果转让不是“破产隔离”式的销售,我们就可以把付款行为看成是在发起人信贷资产的担保下SPT给发起人的预付款。这样的话,SPT将成为发起人的债权人,并拥有应收款担保物权,但没有应收款的所有权。(2)SPT可以无条件地拥有抵押或转让该资产的权利。该项条件的实质是信贷资产一旦转让,发起人就失去了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实际上满足这项条
7、件也就意味着SPT获得了资产的控制权。(3)发起人放弃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对资产不再享有收益权。但是还应认识到资产证券化中任何资产转让赋予了发起人可能有在某些限制条件下追索资产的权利。鉴于此,应允许发起人可以通过放弃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转让方对资产不再享有收益权或不能通过其他账款转移条款重新获得这些资产。一般做法是在被隔离的转让资产进入一个合格的SPT阶段后,资产就不再是被转让的标的资产,发起人只能像投资者那样的受益权益持有人那样持有该项资产的受益权益,而不是控制权。 从发起人会计核算看,如果风险与
8、报酬几乎都已转移,发起人应当终止确认信贷资产,并将其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反之,发起人不应当终止确认信贷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并且当作抵押品被抵押的应收款仍留在资产负债表上。 在对发起人进行具体会计确认和相关问题的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充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发起人仍保留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发起人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能对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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