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中国民事诉讼法 程序制度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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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章武生杨严炎.摘要:我国传统理论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理解过于狭窄,仅将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视为简易程序。并由此制约了简易程序的研究和发展。本文通过对各国简易程序制度和对简易程序概念理解的比较研究,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分类和适用范围采用了一种相对宽泛的界定方法,笔者认为,不仅由专门的简易法院、简易法庭使用的程序以及审理小额纠纷使用的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范畴;督促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简易判决程序都可看作特定形式的简易程序;甚至在普通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

2、序中也都存在着简易程序。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从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走向分析了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关键词:简易程序范围发展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诉讼数量和新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满足新的社会需求,面对堆积如山的未结案件和高昂的诉讼成本,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对策来解决这一矛盾。其中,加强简易程序的作用成了各国共同关注的一项改革内容和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一大趋势。在这一过程中,各国的简易程序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长足的发展,并对消除各国普遍存在的诉讼迟延和诉

3、讼成本昂贵的弊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实现司法大众化的目标[1]和国家的法制建设[2]做出了重要贡献。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长,我国也在不断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许多法院都在进行简易程序方面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毋庸讳言,由于我国简易程序理论研究上的薄弱,[3]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实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甚至在理论上还有许多误区。[4]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更广泛的视角展现当今世界民事简易程序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作些比较,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

4、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关于简易程序,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理论上更是众说纷纭,从笔者搜集到的资料看,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简易程序(Summaryproceeding),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5]2.《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是:简易程序,使特定的法律问题可以快捷地得到解决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采用审理的普通形式,但是它简略,根据简化的程序规则进行。比如,证据开示程序通常受到限制,没有事实问题提交给陪审团。简易程序的结果可以

5、发布一项简易判决。其释义中进一步解释为:简易程序试图迅速而简易地解决法律问题。简易程序没有统一形式,当它不包括与普通民事审判相[6]同的诉讼步骤时,该程序便是简易的,小额赔偿请求程序一般是简易的,房地产承租人与出租人关系和破产通常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房地产承租人与出租人诉讼提供了好的例证。承租人不能给付租金,可能自动终止租赁合同,简易程序可能产生一项收回不动产租赁物命令。[1]3.《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一书的解释是:什么叫做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指不用审理,即不在公开庭上听取口头讯问的证人的证言。但并不是使当

6、事人没有听审的机会,而是指法院用通常的正常审理程序以外的诉讼方式做出裁决。简易程序与审理是对立的程序。过去通常的审理方式是用陪审团,因此,审理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差别很大。现在,民事案件事实上已不用陪审团,所以正常审理后法官做出的裁决和简易程序听审后主事法官或法官的决定之间的区别表面上不再那么明显。使用简易程序时,法院认为必要,亦应确定所有争执的事实点和法律点。法院因此将使用宣誓声明,在听审庭上听取全面的论证。尽管如此,简易程序与正常的审理之间还有一项基本的区别,即当事人不得要求使用审理方式,即不得要求法院使用通

7、常的诉讼程序,因此,法院应以极大的谨慎,只在极为明显的情形下,用简易程序行使其权利。[2]4.日本《法学辞典》的解释是:简易诉讼程序,是指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以简易、迅速处理为目的的诉讼程序。具体指督促程序、保全诉讼程序等等。在简易诉讼中,有的是不经过实质审理,有的是限制了攻击和防御的方法,有的是以释明代替证明,并以此来实现通过简易的审理达到迅速的目的。[3]此外,2000年出版的由青年律师国际联合会组织编写的简易程序《SummaryProceedings》一书,内容涉及到英国、德国、法国、奥地利等25个国家

8、的简易程序,书的前言有关内容对我们理解简易程序的范围应当说也是有帮助的。前言中说道:本书的题目有局限性,书中的内容比这一概念的通常含义要广泛,如果本书在法国出版,将被称作“紧急审理程序”,包括各种形式的紧急或简易化的救济。为帮助读者比较不同国家可以利用的救济,每章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描述;所利用的不同类型的程序(单方诉讼、缺席、审前判决救济、不同类型的禁令等)。后者组织在下面两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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