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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诉讼欺诈的刑法适用问题探讨学位论文.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纠纷日益复杂、多样,人们的逐利欲望日益膨胀,诉讼往往成为人们逐利的手段之一,诉讼欺诈现象也日趋严重。诉讼当事人为了赢得判决结果,往往不择手段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使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遭到破坏。培根说过:“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不公正的其他举动危害更大。因为不公的举动只不过弄脏了河流中的水,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河流的源头败坏了。”诉讼欺诈往往又是在合法形式的掩盖下,来谋取违法诉讼利益的,其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试想,人们抱着善良公正的愿望,想通过诉讼这道底线来寻求公正的纠纷裁
2、决结果,却被人用欺诈的方式通过法院的“帮助”而侵占了其合法权益,无疑会使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力和公正性做出怀疑。因此,诉讼欺诈的危害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对其加以分析和防范。准确认定它的法律性质并妥当加以调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ii目录摘要11.诉讼欺诈理论研究现状11.1诉讼欺诈的概念11.2诉讼欺诈定性之争21.2.1罪与非罪21.2.2此罪与彼罪32.诉讼欺诈的刑法适用——增设“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42.1对诉讼欺诈现有研究成果的简要评析42.1.1以诈骗罪评定诉讼欺诈有以偏概全之嫌52.1.2增设“诉讼欺诈罪”是否合适52.2“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的设
3、立62.2.1本罪侵犯的客体62.2.2本罪的客观方面62.2.3本罪的主体72.2.4本罪的主观方面73.增设新罪名“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的意义73.1丰富了妨害司法罪这一类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83.2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与树立法院权威83.3“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8结束语10注释11参考文献12致谢14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诉讼欺诈”的刑法适用问题探讨摘要:当今,在我国大力发展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诉讼已成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然而,不知从何时起,诉讼欺诈行为就像地下的暗流涌现出来,
4、成为与社会发展不和谐之音。近年来,诉讼欺诈现象日趋严重,诉讼欺诈案件呈不断攀升趋势。学者们对此展开激烈争论,可谓众说纷纭,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因于法无据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千差万别。有的按照无罪处理,有的以诈骗罪处理,有的以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诉讼欺诈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复杂的法律问题,诉讼欺诈的危害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准确认定它的法律性质并妥当加以调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最终还需要通过立法上的犯罪化来彻底解决。关键词:诉讼欺诈司法定性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1.诉讼欺诈理论研究现状1.1诉讼欺诈的概念中外学者
5、对诉讼欺诈探讨很多,却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笔者对各种观点予以归纳、概括,得出诉讼欺诈的基本概念,即诉讼欺诈是行为人以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个别学者认为包括了行政诉讼)1]的方式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财产性利益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欺诈有法律行为上的欺诈与侵权法上的欺诈之分。前者是指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故意从事的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责的行为。15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尽管在概念上不统一,但学者们均认为,行
6、为人是以提起虚假诉讼为手段进行欺诈活动,诉讼欺诈限于民事诉讼中(个别学者认为还包括行政诉讼),均排除刑事诉讼;行为人主观目的多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财产性利益或者逃避债务。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在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例如:一名男青年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他自称叫张杰,家住山西某县。公安机关根据他的自报材料向其户籍地发出查询函,当地公关机关复函称确有其人。公安机关遂按张杰的姓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寄送给张杰家属。张杰的家属莫名其妙,直接闹到法院,称张杰在深圳打工,根本没被抓,要求法院为他恢复名誉。后来,法院查明,罪犯的真实姓名叫刘杰,确是山
7、西人,只是被抓后为求轻判隐瞒前科假报身份,冒用了老乡张杰的户籍资料。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审判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制裁。1.2诉讼欺诈定性之争1.2.1罪与非罪诉讼欺诈行为,是否能构成犯罪,认识上并不一致。否定说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诉讼欺诈侵犯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该种行为虽然危害程度不亚于诈骗犯罪,但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并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由于没有相应条款加以刑事处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只能按无罪处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否定说还引用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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