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漳同城大道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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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漳同城大道项目建设龙海段颜厝分段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保障厦漳同城大道项目建设龙海段颜厝分段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房屋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龙海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龙政综〔2010〕339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各乡镇场征地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3〕6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2〕204号)

2、等文件,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厦漳同城大道项目建设龙海段颜厝分段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第二条征收区域:具体区域以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第三条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征收人:龙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收人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征收期限:以龙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厦漳同城大道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第四条安置地点:选择产权调换的,就近安置在白云安置小区

3、。第五条农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设立农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1.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为有效权源用地:①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2.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如下原则认定:①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

4、之前,即2007年1月22日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龙海九湖、颜厝、榜山三镇部分区域规划管理的通告》发布实施之前建成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②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之后,即2007年1月22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有效证明),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

5、,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4.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计算。第七条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安置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1.住宅房可选择全部房屋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2.住宅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及“先搬迁腾房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搬迁封房验收单”,并根据封

6、房时间依次编订协议序号(即封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区内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3.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①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③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补偿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④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4.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5.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7、,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6.营业性用房参照龙江南路征迁相关文件(龙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88号、〔2011〕2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7.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1.各类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价格详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2.对本《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

8、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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