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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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407(颁布时间)20000407(实施时间)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2000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四章 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使用、维修、保护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污水、雨水泵站,排水管网(含并网的用

2、户支线)、沟渠、检查并、收水井及其附件、闸门、起调蓄作用的滞水池和天然水泡、氧化塘、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有偿服务,污、废水点(源)分别治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并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对用户支线和区排水设施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职能。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明渠、滞水池及道路侧沟等排水设施的清障、清淤和养护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畅通和设施完好。县(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管理工作。规划、环

3、保、水利、卫生防疫、土地、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和制止、举报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及污、废水治理规划并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及污、废水治理项目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工程项目,应到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排水审批手续,经其同意后方可入网排水。所接分支管道的管径、坡度、接设位置等,均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第九条 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

4、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 使用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应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向受益单位开征污水处理费等方式筹措。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办城市排水设施,并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的排水设施,在综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流量允许的前提下,应准许其他单位有偿入网。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工程竣工后,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

5、合格后,方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建设者应同时将竣工资料移交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存档。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一)市政排水设施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由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属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共同负责;委托他人代管的,由被委托者负责。(三)封闭式集贸市场、摊区内占压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占压者或市场、摊区主办者负责。(四)滞水池及其连接管和附属设施、道路侧沟、排水明渠,由其所在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对所分管的排水设施进行清掏养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各类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因管理不善,致使排水设施

6、损害、堵塞、污水漫溢,造成损失的,其责任者应视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未经市排水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私自接装分支管道或改变排水流向;不得擅自拆卸排水设施、穿越排水管网检查井(污、雨水井);以及不按排水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排放污、废水。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一)重力流排水管道外缘两侧各3米;压力流管道外缘两侧各5米。(二)排水泵站围墙外缘15米。(三)滞水池栅栏外缘3米。(四)检查井、收吐水口外缘2米。(五)区辖雨水干渠自坝脚起背水面外延各5米。第十七条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圈占、堵塞、覆盖、拆除、损坏排水设施。(二)倾倒垃圾、

7、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三)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四)植树、埋设各种线杆。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占压市政排水设施。确需临时圈占、占压有排水设施地段或开挖排水管道的,应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圈占、占压期间,圈占、占压单位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负责该范围内排水管井的清掏和疏通。城市排水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拆除占压物,损失由临时占压者承担。第十九条 排水设施因发生突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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