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远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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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安远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各股东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特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苏州安远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科技园C2栋402室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公司如延长经营期限,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

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系统相关产品的销售。[企业经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公司的实收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姓名或

3、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分期出资(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或交付期限张毅198664货币2010年5月24日13.52010年6月3日24.52012年3月9日124.52012年3月31日31.52012年6月13日高志凯42142.5货币2010年8月27号152010年9月6日24.52012年3月9日顾克强15515货币2012年3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515货币2012年3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15515货币2012年3月9日苏州新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51

4、5货币2012年3月9日第九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应由股东会议决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张毅、高志凯在自本章程签署之日起四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但经过其他全体股东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在苏

5、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同意苏州安远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其他股东的情况下,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第十三条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在本章程签署后5年内收购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若有新股东加入,应在新股东加入前取得其同意)同意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受限于前述特别规定,股东

6、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五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

7、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十七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关于股份发行、股权转让、股东权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

8、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7、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二十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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