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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渥太华公约)(1997-9-18)》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1997年9月18日,渥太华公约) 序言 缔约国, 决心终止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痛苦和伤亡,它们每星期杀死或残害数以百计的人,大多数是非武装的无辜平民,特别是儿童,妨碍经济发展和重建,阻止难民遣返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重返家园,并在布设后多年仍然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相信有必要尽力以有效率、互相协调的方式作出贡献,为应付扫除在世界各地布设的杀伤人员地雷的挑战作出贡献,并确保销毁此种地雷, 希望尽力提供援助来照顾受地雷伤害的人和帮助他们康复,包括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 认识到全面
2、禁止杀伤人员地雷也是一项重要的建立信任措施, 欢迎作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件,并于1996年5月3日作了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获得通过,并吁请所有尚未批准的国家早日批准这项议定书, 又欢迎联合国大会1996年12月10日第51/45S号决议敦促各国大力谋求缔结一项有效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的国际协定, 并欢迎历年来采取的各种旨在禁止、限制或暂停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的单方面和多边措施, 强调公众良知对促进各种
3、人道原则的作用,要求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就是一个例证,并承认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禁止地雷运动和世界各地许多其他非政府组织为此目的作出的努力, 回顾1996年10月5日《渥太华宣言》和1997年6月27日《布鲁塞尔宣言》敦促国际社会谈判缔结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的国际协定, 强调希望争取所有国家加入本公约,并决心为促使它得到普遍加入而在所有有关的论坛作出不懈的努力,这些论坛除其他外,包括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各区域组织和各个集团,以及《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
4、公约》的审议会议, 基于武装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或手段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这一国际人道法原则,基于禁止在武装冲突中使用会造成过分杀伤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子弹及作战物资和方法的原则,并基于必须区分平民与战斗人员的原则, 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一般义务1.每一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a)使用杀伤人员地雷; (b)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保留或者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转让杀伤人员地雷; (c)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人从事本公约禁止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2.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或确保销毁所有杀伤人员地雷。第2条
5、 定义1.“杀伤人员地雷”是指设计成在人员出现、接近或接触时爆炸而使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丧失能力、受伤或死亡的一种地雷。设计成在车辆而不是人员出现、接近或接触时引爆,并且装有防排装置的地雷,不视为杀伤人员地雷。 2.“地雷”是指布设在地面或其他表面之下、之上或附近,并设计成在人员或车辆出现、接近或接触时爆炸的一种弹药。 3.“防排装置”是指一种旨在保护地雷、构成地雷的一部分,连接、附着或置于地雷之下而且一旦企图触动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动地雷时会引爆地雷的装置。 4.“转让”是指除了包括将地雷实际运入或运出国家领土外,还包括地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
6、让,但不包括布设了地雷的领土的转让。 5.“雷区”是指由于布有或者怀疑布有地雷而具有危险性的区域。 第3条 例外1.虽有第1条规定的一般义务,但为发展探雷、扫雷或销毁地雷的技术和进行这些方面的训练而保留或转让一定数量的杀伤人员地雷是允许的。这种地雷的数量不应超过为达上述目的绝对需要的最低数目。 2.为销毁目的转让杀伤人员地雷是允许的。 第4条 销毁储存中的杀伤人员地雷除第3条规定者外,每一缔约国承诺尽快地,但至迟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4年内,销毁或确保销毁其所储存的属其所有或拥有、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所有杀伤人员地雷。 第5条 销毁
7、雷区内的杀伤人员地雷1.每一缔约国承诺尽快地,但至迟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10年内,销毁或确保销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雷区内的所有杀伤人员地雷。 2.每一缔约国应尽其努力,查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所有已知或怀疑布设了杀伤人员地雷的地区,并应确保尽快标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所有杀伤人员地雷雷区的周边界线,加以监视,并用围栏或其他方式保护起来,以确保有效地阻止平民进入,直至雷区内的杀伤人员地雷已被全部销毁。所作的标记应至少达到作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件,并于1996年5月3日作了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
8、、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所规定的标准。 3.一个缔约国如果认为自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销毁或确保销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