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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实施指导方案》(鲁水管字[2014]9号)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小型水库确权划界,明确小型水库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小型水库奠定良好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诸城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型水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小型水库确权划界是依法保护小型水库
2、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确权划界,明确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小型水库,有利于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我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街道现有小(2)型水库大沟水库、赵沟水库2座,工程总库容52万立方米,总兴利库容29万立方米;这些小型水库对保障和支撑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有关社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切实提高对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保障防洪安
3、全、生态安全,保持全街道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 二、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内容 (一)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到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我街道2座小型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及确划界登记工作,为我街道小型水库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具体任务:完成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进行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小型水库都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二)确权划界范围和标准 本次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
4、范围是: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划定。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小型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由街道统一设立界桩、标志。 (三)工程产权及用地杈属确定原则。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街道政府拥有辖区内2座
5、小型水库的水面、大坝、管理房等设施的所有权,由街道水利站行使管理权、使用权并履行保护、运行职责。(四)申请登记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其管理单位向市级国土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国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各时期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它能够说明小型水库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2)因房屋买卖、交换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
6、、交换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证明; (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管理单位写出情况说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调查认定,依法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5)地上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4.能够说明小型水库土地使用状况的图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无图件的可在地形图上进行标注(城镇内部的应用1/500地图,其它可用1/10000地图)。(五)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有争议的小型水库管理用地和历
7、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小型水库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小型水库土地权属的依据。 3.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8、,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国土、水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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