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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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办事指南中心简介酒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酒泉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酒泉市政府设置的是具有独立法人的财政全额拨款县级事业单位,隶属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依法取得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药品、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心始建于1981年,负责酒泉市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药物滥用监测。现有实验及实验辅助用房781平方米,办公及办公辅助用房541平方米。拥有先进的药品检验仪器设备,包括高效液相色谱仪、气

2、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等仪器设备112台(件),固定资产近800万元。内设综合科、化学药品检测科、生物检测科、中药检测科、化妆品检测科、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科六个科室。在编职工16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6人。中心近年来检验项目不断增加,检验能力不断提升,1996年首次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先后六次通过计量认证。目前开展114个参数的药品检验,满足药品监管工作和客户需求。2012年取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可开展36个参数的食品检验。中心坚持“科学、公正、严

3、谨、高效”的服务宗旨,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为全市药品监管工作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撑。4次被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彰为先进工作单位,5次被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表彰为先进单位,2次被肃州区政府表彰为先进工作单位。先后在国家级、省部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10余项课题获省级、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地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45号电话:0937-2613609(综合科)。交通指南送检须知:一、委托检验统一由综合科业务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接受。  二、委托检验药品必须

4、提供法人委托或单位介绍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该药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复印件(需回盖红章),其他样品检验需提供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个人委托的检品一般不予受理。  三、委托检验的样品必须完整无破损、无水迹、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等。 四、常规样品收检数量是一次全项检验用量的三倍。数量不够不予收检。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书面申请,酌情减量;特殊管理的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委托的单位需加封或当面核对清楚。 五、委托检验应提供检验中所需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对照品有

5、品质证书或加盖红章的溯源证明,对照药材需提供品种鉴定证书)。  六、填写药品检验合同书(样式见附件1)。七、检验收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颁布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按项目累计收取。八、我中心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书仅对所送样品负责。药品检验申请复验须知申请复验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食药监市函〔2008〕7号《关于可见异物检查法复验问题的复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

6、监注〔2005〕373号关于印发《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原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向我提出检验申请的,按申请复验程序办理。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复验1、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如微生物限度检查中的致病菌检查和可见异物检查中因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纤毛和块状物等明显外来可见异物而判定可见异物检查不符合规定等;2、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3、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

7、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5、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验费用的;6、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超过7个工作日才提出复验申请的。三、复验申请表的填写 1、复验申请表需一式三份(见附件2); 2、根据表格有关内容认真填写;3、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 四、办理时需准备的材料 1、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如为复印件需经申请复验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申请复验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收到日期证明并加盖公章;3、经办人办理复验申

8、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需出示经办人身份证); 4、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一式三份); 5、申请项目检验费用。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附件:药品检验收费标准/admin/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40220/201402201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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