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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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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检察监督制度变化对于律师业务的影响一民商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积极意义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鸿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们都容易滥用权力,这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为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抗诉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公正的积极意义首先,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对于一些裁判确有部分错误,确有部门处理不公但又不宜抗诉启动再审的申诉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商谈,促成当事人在申诉中和解,发挥对民事审判拾遗补缺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的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其次,检察机关通过民事申
2、诉案,还发现了民事审判不公背后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线索,并且经过刑事侦查最终查处了民事诉讼中的一批职务犯罪案件,消除了民事审判队伍中的少数害群之马。再次,因为有了民事抗诉制度,有检察机关独立于审判活动之外进行公正无私的监督,有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中进行深入有效的监督,在很大的程度上迫使一些民事审判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使民事诉讼中的行贿、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收敛,由此可以说,民事抗诉制度对于净化民事审判环境、维护民事司法公正是功不可没的。民事检察监督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是
3、监督的法定形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的理由及其必要性表现在:(1)检察机关是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具有正当性,对错误裁判和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进行监督,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取向;(2)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外部监督。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曾指出:司法活动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导致司法权地方化,严重危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现行法官管理体制造成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难以实现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少数法官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主义观念的侵蚀,
4、以权谋私、裁判不公或枉法裁判;审判工作管理行政化,违反了审判工作规律,难以公正、高效处理各类案件;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物资保障不力,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统一实施。9(3)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当事人的诉权必然不足。案件能否进入再审,必须过法院的审查关。当事人申请再审首先针对的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反映了当事人与国家司法权的对抗,“争议的张力直接存在于当事人与法院系统之间”,由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强职权主义特征突出,同时也由于再审之诉没有建立,当事人的诉权及
5、其保障是存在问题的,检察机关抗诉将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保障。事实上,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应当事人申请提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中,由于保持着检察机关抗诉的途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时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申诉难”的矛盾。2、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必要性、合理性不在于有没有外国的民事诉讼法例,而在于我国社会是否需要;也不在于民事抗诉程度设计的本身是否需要,而在于我国的民事抗诉活动的实际状况是否需要抗诉即检察监督制度。社会实际需要的,就是合理的。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的国家,民事诉讼当
6、事人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差,审判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在有些情况下法官甚至法院不能依法独立办案,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一个地方一个“法”,大时的判决不能充分止争,申诉成堆,上访群众多,当事人申诉难,申请抗诉难。二2008年前检察机关办理民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检察机关能不能调阅案卷问题。为什么不让检察机关调卷审查呢?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回答的理由很多,最主要的理由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看来解决这个不应当成为问题的问题,靠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协商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稳定的,还是需要修改和完善法律。第二,抗诉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问题。法律没
7、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按常理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当由受理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抗诉案件,凡是原审人民法院没有再审过的,一律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因此,司法实践中办理抗诉案件往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第一步;人民检察院受理和审查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二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三步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四步原审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
8、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逐级发给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的这种审级制度,存在多方面的极为严重的弊端。其一,办案环节过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办案成本过高。其二,办案过程呈环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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