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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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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法视野下的“共犯与消极身份”关键词:消极身份/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与身份”专条内容提要:消极身份是与积极身份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身份。积极身份肯定犯罪的成立,主要是身份犯的身份;消极身份否定犯罪的成立,包括“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阻却违法的身份”、“阻却责任的身份”、“阻却刑罚的身份”。确认共同犯罪的成立应当考察是否符合共犯的处罚根据。从法益保护的观念看,应当坚持混合的惹起说。承认混合的惹起说意味着承认限制的从属性。解决“共犯与消极身份”的问题,应当结合法制状况与共犯的处罚根据,依据消极身份的不同性质,具体地确定处理方案。刑事法学者
2、洪福增在《共犯与身份》的专题论文中论及的“共犯与身份”问题主要包括:“共犯与积极身份”问题和“共犯与消极身份”问题。①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素来重视“共犯与积极身份”问题(主要是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对“共犯与消极身份”问题的研究较少。相较而言,在大陆法系理论中对“共犯与消极身份”问题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一、消极身份所谓身份是指一种主体性的地位、资格、条件。刑法中的身份就是会带来一定规范效果的行为人或犯罪人的地位、资格、条件。如“未成年人”,在我国(大陆地区——后文同)刑法上会带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范效果。“未成年人”即是刑法
3、中的身份。在大陆法系及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均将刑法中的身份划分为“积极身份与消极身份”加以研究。②大陆法系通行的见解是:所谓积极身份是指“以具有一定身分形成可罚性之基础者”,包括“构成身分”与“加减身分”;所谓消极身份是指“具有一定身分则其可罚性遭受阻却者”。③在我国,也有类似观点。陈兴良指出:“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其行为成为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或者成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事由,这是身份对定罪量刑的积极影响”,这是“积极身份”;“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得责任得以免除,这是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消极影响”,这是“消极身份”。④可见,积极
4、身份与消极身份关注视点即在于是否存有刑事责任的犯罪论领域。积极身份主要是指向社会传达命令、禁止与期待的身份犯的身份,如德国刑法第343条的“强暴取证罪”的“警察”身份,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的“男子”身份,(原)日本刑法第200条的“尊属杀人罪”与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72条的“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的“卑亲属”身份。积极身份参与建构身份犯,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威慑功能。与积极身份不同,消极身份并非积极地承认犯罪,而在于消极地否定犯罪,实现限缩刑罚权的功能。关键是,消极身份的类型有哪些?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多数
5、人主张将消极身份划分为“阻却违法的身份”、“阻却责任的身份”和“阻却刑罚的身份”;少数人主张将消极身份划分为“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阻却违法的身份”、“阻却责任的身份”和“阻却刑罚的身份”。⑤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依据大陆法系通行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是积极描述犯罪,“违法”、“有责”、“可罚性”10是消极否认犯罪,似应当支持前者。但是,在法益概念相对化理解的前提下,也应当认为有“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如虽然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缺少具体的法益侵害,就无法承认构成要件的该当,宜支持后者。对此,我国理
6、论界缺乏应有的探讨。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理论侧重从正面描述犯罪,几乎没有消极身份存在的空间。近来,虽有学者大力倡导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但由于时间短暂,还未来得及检视这一问题。在理论中,“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是指会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缺乏具体的法益侵害的身份:一是“被害人”;另一是“被害人同意的”人。前者如X自杀未遂,由于X是“被害人”,虽然,其实施了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不能追究X的刑事责任;后者如Y同意Z将自己的手臂用刀子划成轻伤,由于Z是“被害人同意的”人,虽然其实施了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不能
7、追究Z的刑事责任。法益是法益主体享有的权益,如果承认人的自由决定是人的基本权利的话,就必然承认自我处分法益的有效性,除非法益主体的自我处分法益行为牵涉了他人、公共的利益(如战时自伤)或明显有损社会存在的根基(如同意被剥夺生命、重大健康)。“阻却违法的身份”,是指会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缺乏整体违法性的身份,如“正当防卫的”人、“紧急避险的”人。与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相比,阻却违法的身份会带来法益主体的法益损害,不过从整体社会法秩序的视角看,其是有益无害的,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阻却责任的身份”,是指可以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
8、行为缺乏可谴责性的身份,通常包括“无责任能力的”人、“缺乏期待可能的”人。如日本刑法第39条第1项的“心神丧失人”即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日本刑法第103条的“藏匿犯人罪”的“犯人”即是“缺乏期待可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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