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重点单位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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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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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夜间重点单位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城市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区文明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城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辖区内责任单位

2、(人)在门前责任区域内“包门前市容整治、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包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第五条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建立一个制度,即建立责任单位(人)每天上班前必须清扫(洗)责任区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即责任单位(人)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的责任;解决三个问题,即解决垃圾乱倒乱扫的问题,车辆乱停乱摆的问题,广告、招牌乱树乱挂的问题;达到四个整洁,即市容整洁、卫生整洁、绿化整洁、设施整洁,最终从整体上提高全区城市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责任区域是指辖区

3、内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按权属范围,以院墙对应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边线为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各街道(乡、管委会)划定。  第七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区域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等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门店出租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工作任务应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

4、责任制的情况。  城市公共设施,由建设、公安、交通、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卫生、美化、市容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责任单位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工作内容及合格标准:(一)“一包”门前市容整洁。要求做到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辆、乱树户外广告、招牌等行为;(二)“二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要求做到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三包”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第九条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对责任人的要求:门前人行道和临街门窗每天及

5、时清洗,做到门窗干净、路面整洁;门内垃圾要直接送垃圾收集站或专门容器,做到不往门外乱扫乱扔,人行道禁止摆放垃圾篓、拖把等物品;引导和规范门前车辆的停放,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要划线定点停放,大型门店、商场要有专人疏导管理车辆等。第十条实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是不收费的。原来收取的市容环境卫生清扫费原则上要取消。如果责任人不能履行清扫、清洗、清运、清掏责任的,可以有偿委托他人或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按劳务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一条对辖区内责任单位(人)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处罚措施。对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区城管综合执

6、法大队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物品影响市容的,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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