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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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五”普法规章制度“六五”普法规章制度“六五”普法规章制度:2013-5-2817:46:55“六五”普法规章制度目录一、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三、干部职工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四、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六、普法骨干法律培训制度七、普法联络员工作规则八、普法考试制度九、普法阵地建设管理规定十、普法档案管理制度十一、普法情况统计与信息交流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依法治理过程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的自觉性和实际

2、效果,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按照普法规划部署要求,把法律知识纳入学习计划,定期组织集体学法,重点学习本行业通用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学法实效。第三条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的安排意见,由本单位党组负责编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条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活动由本单位党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普法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本单位党组做好集体学法活动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五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纲要性文件;(三)中国特色社

3、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相关基本法律;(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五)规范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事业的水利法律法规;(六)与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事业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七)廉洁从政、从严治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八)其他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第六条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可以采取通读法律条文,聘请专家辅导,收看专题法制讲座录像、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学法的质量,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水平。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应当执行考勤登记、记录笔记以及定期交流等各项学习制度。第七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 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专题辅导和自学

4、活动。第六条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讲究绩效的原则,具体考核工作由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法办公室应当加大以考促学力度,检验法律培训成效。第七条普法办公室应当完善干部职工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干部职工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应当包括被考核人基本信息、年度应学法律法规、已学法律法规、参加法律培训情况、法律考试成绩、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同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等内容。普法办公室认真登记干部职工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第八条干部职工出现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该年度法律培训考核为不合格。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局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行政执法人员聘任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进入执法岗位培训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由本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水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接受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培训可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业务研讨、执法

6、演练及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二)水利法律法规及山东黄河配套水法规;(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四)水行政执法实务;(五)水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六)水政监察规章制度;(七)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法律知识。第六条水行政执法队伍应当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县局普法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第七条普法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的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及考核制度第一条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的观念,提高依法

7、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推动水利经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和接受法律知识,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新聘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水利经营管理前,应当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日常法律知识培训,由各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适应依法从事水利经营管理的发展要求,实行个人自学与参加法律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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