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论文:对六五普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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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五普法论文:对六五普法的几点思考  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决定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工作,迄今25年。从一五到五五普法,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的普法“运动”让法治理念春风化雨般的浸润到公民心里,推动着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已到五五普法收官阶段,又临六五起步谋划之时,有必要对六五普法做一下深入思考。 一、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六五普法的必要性   所谓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行为。制度变迁过程既可以由政府引入法律

2、、政策和命令强制进行,也可以由个人或自愿团体为响应获利机会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即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政府为主体、自上而下、具有激进性质的制度变迁类型。由于政府制度安排的力量比较大,因此,制度出台的时间短、制度实施时推动力度大,政府的权威能保证制度安排较好的运行。但是,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不是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重复博弈形成的,“决策者或影响决策的利益集团会利用制度供给的机会为自身牟利”,信息不对称下的“搭便车”

3、行为不可避免。另外,政府的制度安排基于经验而有可能不是根据现实的需要,不适应制度环境而出现低效率的现象不可避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以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为主体、自下而上进行的一种制度变迁类型。在这种制度变迁过程中,处于基层的行为主体因为发现潜在获利机会而先有制度需求,然后自下而上产生对制度的需求或认可,直至影响决策者安排更好的制度。所以,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性质,是一种渐进的、不断分摊改革成本的演进过程。   很明显,从一五到五五普法,是典型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既然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当然也避免不了带

4、有其自身缺陷。一是信息不对称下的“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如部分地方普法办强制摊派普法教材等,以普法的名义进行强制交易这种违法行为,增加了单位成本,导致了群众的反感,如此普法,难言成功;二是政府的制度安排欠缺成本收益的考量。往往出台迅速却缺乏足够调研与论证,不适应现实的需要。XX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调查发现某省司法厅编印的“农村普法读本”,读本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宪法》,第二部竟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他说:“这不仅让我和其他调查者感到震惊,我更感到一种良心上的极大谴责。我们怎能用这样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待我们的父老乡亲?

5、”三是普法的效益如何缺乏实证调查。评价一个政策的优劣存废,自然须观其效。但对于普法这样的精神普及,官方无法也很难提供更多的实证调查作为佐证。从普法成果看,大多是普法活动的量化数据,如举办法制讲座多少,印发普法读物多少,与媒体合作节目多少。不少地方发发宣传资料、挂挂宣传标语、搞一次广场咨询了事,存在普法“走过场”现象,普法的实效大打折扣。并且,水分颇多的普法“成绩”往往会以工作总结或会议材料以及名目繁多的锦旗、奖状等等,巧妙地转变为有关官员的政绩,活动的效益如何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核实,只凭自身判断,这样的普法活动当然

6、是低层次缺乏效率的。   自上而下的普法活动存在的问题难以否认,主导普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也清醒的认识到了这一点。2001年,时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在全国“四五”普法宣传员培训研讨班上坦言,“四五”普法规划起草中遇到的首要问题便是“要不要制定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发现问题不代表完全否定普法工作的意义,强制性制度变迁固然有缺陷,却也有自身的优点,六五普法仍旧有其必要性。一是政府推动的力度大。在当今中国,广义的政府,包括人大、党委、行政机关、司法等仍旧掌控着社会上最多的资源。为了达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目标,以政府

7、为主导毫无疑问是最有力、最迅速的。二是普法确实取得了成效。经过25年普法,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普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功不可没。以往群众热议的民告官,如今已成常态。老百姓更多的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当然也能尽量减少矛盾激化,避免极端行为的发生。三是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待于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非一日之功,须长期努力。 二、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普法成效考评   现代传播学理论告诉我们,传播效果是有层级性的。我们在总结过往普法工作时

8、,往往喜欢用印发了多少宣传资料、举办了多少讲座、开展了多少大型活动等数字来证明普法宣传效果。但是,无论是传播效果的理论还是传播实践的经验都表明,这些数字是说明不了传播效果的。因为,无论数字多少,如果受众没有读、没有看、没有听就不能算有效果;受众读了、看了、听了,但没有内化于心也不能算有了效果;受众读了、看了、听了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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