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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公司法完善问题的思考专业法学学习中心三河学习中心姓名李振伟学号D20911104001指导教师宋永新2011年5月5日3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对论文的评语:二,成绩评定(五级记分):成绩评定小组负责人(签名)2011年5月5日3论文摘要笔者认为在我国新《公司法》虽被一些学者称为21世纪最先进的公司法,然而立法往往落后于经济实践是不变的现实,因而有必要从理论高度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主要从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等六方面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
2、意见级建议,以保证为以后公司法的修改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人人格独立董事股权收买目录前言1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1(一)我国社会责任规制存在缺陷1(二)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2二、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2(一)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使用现状2(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完善3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问题及其完善4(一)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析4(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所应完善的问题4四、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5(一)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5(二)
3、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5五、我国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完善6(一)对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的评价6(二)我国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的完善6六、结束语7参考文献73公司法完善问题的思考前言公司法作为商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实践,对现行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认为公司法的制定既要充分反映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同时也应充分吸纳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先进成果和经验。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行,其立法理念更为贴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构体系更为严整合
4、理,操作性大为增强,有学者称这部法律是21世纪全世界最先进的公司法。然而法律滞后于实践是个真理,故此落实到适用过程中,新《公司法》不可避免地存在力有不逮的地方,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我国公司法的利弊得失进行深刻反省,以便为今后公司法的修改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我国社会责任规制存在缺陷《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尽管《公司法》提出了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该规定仍是过于
5、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一般说来,公司现行立法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体现在对债权人和职工的保护上,但利益相关者还包括消费者、社区及公益事业的内容。立法对这些利益主体的保护处于“悬空状态”。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此外,单就债权人的保护方面就存在不足。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上,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2006年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律独立人格
6、不仅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责任,还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7并不是完全承认法人否认制度。在债权人的保护上仍不充分,同时在债权人的知情权方面,以及公司出现违法情况时如何对债权人进行保护都欠缺规定。(一)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首先,完善公司经营目的的规定。传统公司的目标单一,即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大型公司的出现,企业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因为现代《公司法》的发展,特别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一方面肯定利润目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开始承认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我国《公司法》
7、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营利性质,但按照通常理解一般会认为只具营利性的,因此应规定,公司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同时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然后,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公司法》规定了所有类型的公司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为职工参与公司机关提供了组织保障,但与此同时,并未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具体职权及其规模的大小做出规定,使得该组织徒有虚名。因此,应做一些具体、细致、可操作性的规定,以期实现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上,应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
8、,其性质是职工参与管理的合议机构,也是职工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次,在职工代表大会的规模上,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规模大小应依公司职工人数多少而定;最后,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实现程序上,做一些具体、细致、可操作性的规定,以期实现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3冯果,万江:《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二、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一)我国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