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住建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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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首市住建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共4项(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

2、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56》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

3、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实施对象:建设单位4、承办机构: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告知申

4、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256(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

5、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10)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审批1、子项(1)占用城市道路审批;(2)挖掘城市道路审批。2、实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56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4、承办机构: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和依据(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和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

7、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依据: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7、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

8、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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