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案件处罚锾额度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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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民國98年9月14日修正)1一、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之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一)隱匿財產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二十萬元。(二)隱匿財產價額逾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十萬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論。(三)隱匿財產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四百萬元。2二、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一)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在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十五萬元。(

2、二)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逾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七萬五千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論。(三)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三百萬元。3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第十三條第一項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罰鍰基準如下:(一)逾規定期限七日內始補行申報或信託者:六萬元。(二)逾規定期限八日以上者,每逾期一日,提高罰鍰五千元。(三)逾期二百三十五日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一百二十萬元。4四、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故意申報不實或第十三條第一項故意未予信託之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一)故意申

3、報不實或未予信託價額在三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六萬元。(二)故意申報不實或未予信託價額逾三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二萬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論。(三)故意申報不實或未予信託價額在六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一百二十萬元。5五、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之規定者,罰鍰標準如下:(一)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在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十萬元。(二)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逾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五萬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論。(三)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二百萬元。6六、違反本基準規定應受裁罰

4、者,經審酌其動機、目的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認以第一點至第五點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7七、本基準適用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後申報之財產申報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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