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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一、总则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地方标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首都综治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北京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制订《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含公办、民办、未审批);其他未成年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三、防范标准(一)治安保卫责任制1.中小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每年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是本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2.建立校(园)长总负责、主管领导和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安保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3.按照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岗位安全指导手册》要求,落实每一个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消防安全标准1.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2(1)中小学及幼儿园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布置时,应布置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2)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建筑高度24米以上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4米及以下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但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校舍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以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5)食堂操作间、可燃气体液体储存间、锅炉房、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开口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门窗,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2.安全疏散:(1)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2)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依据相 关规范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第二至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1部楼梯(托儿所、幼儿园除外)。(3)幼儿园及中小学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3距离托儿所、幼儿园一般不应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般不应超过20米),中小学校一般不应超过3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般不应超过22米)。(4)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一般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一般不应小于1.1米。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5)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和卷帘门。(6)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8)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安装门禁系统的楼梯间门和首层外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迅速开启并发出警报的控制装置,且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9)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疏散通道不应用墙和铁栅栏将建筑随意分隔。 (10)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3.消防设施:(1)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大于50米。(2)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的每个楼层,食堂操作间、图书阅览室等场所应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在4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的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例如:同一楼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应配置4具手提灭火器。(3)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幼儿园及中小学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米。(5)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 (6)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幼儿园及中小学,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单独建造,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7)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三)人员防范标准1.有一支专职保安队伍,原则上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一名专职5保安员。2.校园保安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北京市校园保安勤务规范》、《朝阳区教育系统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录用条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校园保安员专项培训合格证》,上岗前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心理测试。3.保安员担负校内巡逻、门卫和应急处突等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朝阳区教育系统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4.寄宿制学校每栋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管理员需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执勤。5.建立专兼职护校队伍。建立一支以值周教师为主,以党员干部、 退休职工、学生家长、治安志愿者组成治安巡防队伍,形成护校机制。值周老师佩戴明显标志,在上下学高峰时段负责维护学生、幼儿进出校(园)门时的秩序。6.有一名公安机关配备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民办、自办学校、幼儿园有公安机关加派的安全联络员,协助、指导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自防培训工作。(四)物理防范标准1.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栏)或其他试题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校门坚实牢固,能够有效防止攀爬、翻越和冲撞,确保与外界有效隔离。2.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的安全。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6信号灯。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可增设防冲撞隔离墩、隔离栏、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提高校门防冲撞能力。3.校园门口设置传达室或值班室,室内安装能够连接到属地派出所的紧急报警按钮;财务室、危险物品仓库安装“三铁一器”,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安装防撬锁,内设防护网或防护栏。4.校园保安员必须配齐防爆钢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棍等防护器械,从事安保工作的老师、职工须配备相应的防身防护器材,便于必要时延迟犯罪与非法侵害。 (五)技术防范标准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五个百分之百工作目标:(1)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设施安装率达到100%;(2)技防设施每天巡检率达到100%;(3)中控室或监控室值机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4)技防设施签署运行维护合同或协议达到100%;(5)按照北京市政府185号令技防工程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率达到100%。2.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预留有与上级管理平台远程通讯的接口,实现与属地派出所、110报警服务台的联网对接,报警信息应能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信息传输、指令处置、通信联络等基本功能,应能向上级平台传输不少于4路视频监控图像信息;(3)报警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4)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记录连续性指标不低于25帧/秒,录像清晰度不低于352*288点阵像素水平,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7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或其它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5)视频监控内的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应与该视频系统联动使用;(6)辅助照明灯光应能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要求;(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出现故障,应在72小时内恢复功能,在恢复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3.监控报警室:(1)应配置监控报警管理设备,对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至少应包括视频监控、报警、安全管理等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如本单位有多个独立分区,应分别设置监控报警室,配置相应报警设备,并实行统一管理;(2)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3)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门窗应有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设备;(4)应有24小时专人值守。4.周界及出入口:(1)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24小时进行录像;(2)周界非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防入侵报警器;(3)周界围墙(栏)应采取相应的物防措施,必要时设电子周界报警设施。5.学生宿舍区:(1)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与监控报警室的对讲设备;(2)学生宿舍楼、区周边应设置电子巡查点位,配备电子巡查设备,8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时巡查。6.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易燃、易爆、化学(剧 毒)危险品库房及准备室,财务室及所属库房(储藏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陈列室等贵重教学设备集中存放、使用场所,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适当位置或进入该场所的必经通道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7.主要室内外体育活动场所,办公、教学楼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场所,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必要时可安装相应的报警设备。8.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具备条件的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在校门口值班室安装报警按钮或报警电话并连接到属地派出所,确保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发出报警信息。9.为保障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尤其是报警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应请专门机构对该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六)安全保卫制度标准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兼职教师、职工等)担任。严格门卫值守,严把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关,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园保安员在日常要加强对校园周界、出入口等重点部位以及学生宿舍楼区的巡逻巡查。2.进出接送制度。对需要接送的学生、儿童,学校、幼儿园须与家长认定接送人员;接送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进校园的,须事先得到校园方许可,并由老师全程陪同进出校园;不得将学生、儿童 交给非接送人员,不得将晚离校园学生儿童交其他人员代管,防止误接误9送引发事端。3.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对监控报警室、财务室、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中小学、幼儿园车辆驶入管理,学生儿童在校、在园期间,非特殊情况机动车禁止进入;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并在制定地点停放。5.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严格落实学生宿舍值班、会客、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措施,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6.安全预案演练制度。有健全的安全工作预案,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为设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并在公安、消防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师生开展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爆恐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7.校警会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和属地派出所落实“三级会商”机制,每周进行一次会商,通报相关涉及学校、幼儿园的刑事、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研究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8.消防安全制度。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资料,包括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志愿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方案、预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等资料。 9.检查指导制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应定期对师生开展法制宣传、消防和安全教育,检查学校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协助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10.人员排查制度。属地派出所要配合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校园教师、职工及安保人员审查工作,对其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有暴力违法犯罪前科等人员,及时调离校园工作岗位;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内部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列为管控对象、纳入管理系统、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进入矛盾、危机和病情的化解和治疗程序,直到“无害化”为止。11.情况报告制度。对校园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不稳定因素、不安定事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报告。12.其他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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