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578916
大小:26.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12
《浅谈中止执行的现状分析、依据与程序规制.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中止执行的现状分析、依据与程序规制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进行执行的程序。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指出:“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终结执行的问题。”目前一些法院执行实务中也确实存在对中止执行的认定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笔者通过调研,拟从中止执行的现状分析、依据以及程序规制三个方面谈谈自己肤浅的看法。 一、中止执行的现状分析 中止执行不是法律规定的执行结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2、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对执行结案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再次强调:“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为结案处理。”但在实际执行实务中,对中止执行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的法院为了追求高执结率和上级法院对执结率指标考核的要求,将中止执行案件统计为执行结案,造成执结率的虚高;由于对中止执行的次数以及恢复执行后能再中止执行多少次,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可能会形成一个执行案件多次中止、多次报结,造成案件执结率、收结比统计不准确、混乱的现象。对
3、此,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界定中止执行的标准,并且要加强中止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从加强内部监督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如下规范管理和监督途径:首先由执行人员将中止执行案件做好登记,并对卷宗进行装订后交档案室统一保管,以防止案卷材料的丢失,规范管理。案件评查部门应加强对中止执行案件的检查,每月司法统计报结时,对符合执行结案条件的,在结案卡片上加盖印章;发现有中止执行案件报结的,不予盖章。司法统计部门对没有盖章的执行案件不予报结。 (二)关于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十款规定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
4、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的理解中,有观点认为,对于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笔者认为,此观点对该款的理解有误。从该款规定的逻辑解释的角度来看,对重新立案的规定是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这一情况之下,因此,重新立案应当适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也就是说只有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才应当重新立案,而不是指中止执行的的案件恢复执行的情形。 (三)对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的执行实务中,有的执行人员碍于情面、关系,不去认真查证被执行人
5、财产状况,以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作挡箭牌,消极执行。有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确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成了长年积案。对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3为由中止执行的,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种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要求,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并且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按通知要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在执行实务中,有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
6、提出异议对抗执行,有的执行人员不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便以案外人异议为由中止执行。其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只能引起执行的暂时停止,并不必然引起执行中止。对此,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7、为由中止执行实务中,如果延期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怎么办?此类案件被中止执行当作未结案件进行统计,并非是法院因素造成的,且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时间过长,必然加大了执行不能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一年以上履行而中止执行的,延期履行期限届满至满二年仍未履行,经查证、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中止执行的依据 中止执行的依据,也就是中止执行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
8、情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