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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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正确理解《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上)文/谭朝光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分别受到二大法律关系的制约和调控。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两类合同,一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另一类是承包人即施工企业和各类提供施工服务的专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两类合同都由1999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控。第二层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建设行政

2、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由《招、投标法》、《建筑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解答”的内容介绍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原文]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理解]本条是关于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以及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解答。1、对应《解释》的是第一条至第五条。2、本

3、条的关键词有三个:“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A、下属分支机构: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隶属企业法人承担。最常见的是分公司。B、或在册职工:符合《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条件,主要有:①双方订有劳动合同;②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C、“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主要看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有无规范的人事、财务、管理制度。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

4、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原文]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理解]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效力的解答。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根据《城乡规划法》之有关规定。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根据《城乡规划法》之有关规定。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根据《物权法》之有关规

5、定。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理解]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条款效力的解答。1、对应《解释》条款第二条、第21条、第22条。2、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首先应当依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二层意思:①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6、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②如果该合同又是“黑白合同”,可根据《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外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3、关于固定总价《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否意味着定死价是绝对不变的呢?其实不然。①若发生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情形,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对风险范围以外工程价款,双方协商

7、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该部分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予支持。②因发包人方面的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款数额发生增价变化的,需要对该增加的超出原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款进行确认,也是必要的,与整个合同约定的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原则并不矛盾。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理解]本条是关于保修期限约定效力的解答。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法》第62条)。2、建筑工程的保修期

8、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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