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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法益解释机能的司法实现——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定为线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4年1月现代法歹Jan.,2014第36卷第1期ModernLawScienceVoL36No.1文章编号:1001—2397(2014)01—0108—13法益解释机能的司法实现——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定为线索焦艳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法益理论解释机能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或类罪的法益判定。法益判定的逻辑过程主要包括法益类型识别、法益位阶度量及法益价值量确定。法益类型识别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逻辑起点、法益位阶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价值依据、法益价值量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
2、司法实现的技术路线。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实质客体包括生态法益与秩序法益,其中生态法益是该罪侵害的核心实质客体,也是该罪司法判定过程中法益识别与度量的主要对象。人的生态法益是污染环境罪法益位阶度量的首要标准,但在生态文明理念下,其它主体的生态法益也应作为度量标准。生态法益价值量的判定需与人身法益、财产法益进行转化,并应以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科学确定生态价值的损害程度。关键词:法益理论;解释论;法益识别;法益度量;生态法益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1.11
3、刑法学的一般价值,其思维方法也可能具有法学方引言法论上的意义,对其他部门法非法定权利的利益保作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重要学说,法益理论①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教科书对法益理论多有介绍。一般将在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其作为犯罪的实质客体,并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重要功能。持上区、澳门地区均有广泛影响。①法益理论并非我国述观点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韩忠谟、甘添贵、林山田、靳宗立等。目前刑法理论中占据主流地位的学说,但近年来已②关于“法益”理论,国内可资参考的主要文献有:张明楷.法经引起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②,民法学、行
4、政法学、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丁后盾.刑法法益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环境法学等学科对此也有注意。③法益理论引起刑③民法学者对法益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侵权行为的客体法学界以外其他学科的注意,表明其可能具有超越为非法定权利时的利益的保护模式上。(参见:孙山.寻找被遗忘的法益[J].法律科学,201l,(1);于飞.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J].政法论坛,2012,(4);方新军.权益区分保护的合理性收稿日期:2013—10—22证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解释
5、论前提[J].清华法基金项目: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统计分析的我国学,2013,(1);阳庚德.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区别保护论[J].政法论环境保护刑事司法效能及其优化研究”(13CFX040)坛,2013,(1).)对行政法益进行过研究的作品主要有:董兴佩.法作者简介:焦艳鹏(1979一),男,山西长治人,苏州大学王健益:法律的中心问题[J].北方法学,2008,(1)).关于法益类型化的初步研究,可参阅本人拙著:焦艳鹏.刑法生态法益论[M].北京:中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08万方数
6、据焦艳鹏:法益解释机能的司法实现——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定为线索护机制的构建可能具有启发或可资借鉴①的价值。(一)污染环境罪的准确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解释论是法益理论刑法学价值的重要体现。在困境已久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是指法益具有作为犯罪构成要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虽件解释目标的机能。即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以国家的环境管理秩序为主要保护法益,在一定程论,必须明确规定符合这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度上限缩了污染环境行为的人罪范围,但在司法判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定中其边界是较好把握的。原《
7、刑法》第338条将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罪名的“行为”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法益理论的解释机能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过程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JI生的废物、含传中法益理论的应用,其基本逻辑是司法者需按照立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法者的本意对固定在刑法条文中的法益进行解读,将“结果”表述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法益遭受侵害的状况进行考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察,在查证事实、确定有无违法性之后进行刑事责的”,这种表述方式比较明
8、确。因此,在原《刑法》第任的判定。上述司法判定过程既需围绕大陆法系338条的司法判定中,无论是对“行为”的判断还是所谓的“三阶层理论”,也需对犯罪的实质客体即法“结果”的判断,其边界都较为清晰,对于是否“造成益遭受侵害的状况进行个案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则可引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对法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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