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生物资源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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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底生物资源保护问题研究许望*摘要:国际海底生物资源属于近年来的新发现,其巨大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日益为人类所认识,但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却未能为国际海底生物资源提供有效的保护。为了避免破坏脆弱的国际海底生态系统,以更加有效的保护国际海底生物资源,有必要加强对国际海底生物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关键词:国际海底生物资源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ProtectionOftheInternationalSeabedBiologicalResourcesAbstract:Thebiologicalresourcesintheinternationalse

2、abedareashavebeendiscoveredinrecentyears,andhumanshaveacknowledgedtheimmensevalueonbusinessandsciencegradually,butthiskindofresourcesarenotprotectedbythecurrentinternationallaweffectively.Forthepurposeofavoidingdamagingthevulnerableecosystemandprotectingtheresourcesintheinternat

3、ionalseabedareas,itisnecessarytoconsiderthelegalissuescarefullyabouttheprotectionofthementionedresources.Keywords:thebiologicalresourcesintheinternationalseabedareas,UNCLOS,CBD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逐渐认识到国际海底、深海底并不是生命的荒原,而是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许望,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海洋法。超过200种微生物、鱼、甲壳动物、多毛目环节

4、动物、棘皮类动物、腔肠动物和软体动物已经在深海地热缝地区被发现,这些深海海底区域的生物资源属于新发现。参见PatriciaBirnieandAlanBoyle,InternationalLawandtheEnvironment,2ndedi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pp.657—658。如同陆地上脆弱的高原生态系统一样,国际海底生态系统也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现代海洋科学技术的研究表明,海洋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如果不加以保护,海洋资源尤其是海洋生物资源终有被人类耗尽的一

5、天。以公海生物资源为例,超过一半的高度洄游鲨类种群和几乎三分之二的跨界种群和公海离散鱼类种群已经处于过度开发或资源枯竭的状态。〔美〕路易斯·B·宋恩、克里斯汀·古斯塔夫森·朱罗、约翰·E·诺伊斯、埃里克·弗兰克斯:《海洋法精要》,傅崐成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5页。为了避免国际海底生物资源像公海生物资源一样成为另一个“公地的悲剧”1968年,美国学者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的文章。文中指出,公共资源的利用不可避免会出现经济无效率和资源过度利用的现象。参见GarrettHardin,TheTragedyofthe

6、Commons,Science,1968,Vol.162,pp.1243—1248。,如何更好地对国际海底生物资源进行保护便是一个值得切实研究的问题。一、国际海底生物资源的概念界定在研究国际海底生物资源的保护问题时,明确界定国际海底生物资源的概念是一个前提,即需要明确国际海底生物资源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已经纳入了国家的管辖范围,而国际海底则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与之相对应的则为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崭新概念——“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1款(1)项规定:“区域”

7、,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对于“区域”,也有学者称之为“国际海底区域”,认为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页,该书第九章第八节的标题即为“国际海底区域”。另见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2011年第四版,第151页,该书第五章第六节的标题为“国际海底区域”。根据此种界定,“区域”即为“国际海底区域”,有学者便认为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区域制度即为国际海底制度。金永明:《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研究

8、》,《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113页。在本文中,笔者也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国际海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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